海南省国、地税联合全省23个单位开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联合惩戒工作
近日,海南省国、地税联合省发改委、省文明办、省公安厅、人行海口中支等23个单位召开海南省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工作会议,研究推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联合惩戒工作。参会单位根据问题导向、多方共赢和鼓励创新的原则,对联合惩戒工作中的组织保障、信息推送、落实反馈等问题进行了议定,进一步加强对接、创新方式,携手构建“惩戒失信”、“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的长效合作机制,共同推进海南诚信体系建设。会议研究确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合作事项。
一是建立健全联合惩戒组织领导体系。 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主管领导为组长、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主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参与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的“海南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协调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落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工作;省协调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国税局稽查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二是明确责任切实落实本单位惩戒职责。 各成员单位明确专门的处室、负责人和信息联络员负责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工作,主要职责是及时接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落实惩戒措施,并对公布案件的当事人是否实施有效惩戒进行督导。
三是完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推送机制。 税务机关在每季度结束60日内,通过公文交换的方式向参与联合惩戒的相关单位推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告知函》及案件信息文本材料;案件信息有关电子文档拟建立专用微信群传递,各参与单位在接到推送信息后建立台账加强管理。
四是建立联合惩戒落实情况反馈机制。 各参与单位在收到税务机关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反馈联合惩戒工作执行情况(《反馈单》见附件3),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随时反馈。税务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台帐,记录传递时间、内容、接收单位、信息反馈等情况。
五是确立联合惩戒争议解决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案件信息提出异议的,由作出具体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对惩戒机关的惩戒措施有异议的,由具体惩戒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对合作备忘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省协调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