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精准扶贫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的指导意见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精准扶贫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市两级精准扶贫工作精神,进一步提升贫困人员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推进贫困人员实现脱贫。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贫计划要求,结合我市就业创业的工作实际,针对精准扶贫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扶贫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市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部署要求,以提升扶贫对象就业创业能力、实现稳定就业为首要工作任务,按照“摸清底数、区分类型、找准问题、分类施策”的思路,以建立扶贫对象台帐为基础,以乡镇和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工作平台,以就业援助、就业培训、产业促进、创业带动为手段,努力实现“就业一人,脱贫一户”。
二、目标任务
根据我市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两年脱贫攻坚,三年巩固提升”的总体要求,对有就业能力且有就业或创业愿望的适龄劳动者,确保到2017年底,我市建档立卡的有就业能力且有就业或创业愿望的适龄贫困人口100%实现就业创业脱贫。到2020年,实现就业创业脱贫的贫困人口,增收能力进一步提升,脱贫实效进一步稳固。
三、实施范围
根据扶贫办审核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916户8243人,重点是11个行政村贫困人口,年龄在16-60岁,有就业能力且有就业或创业愿望的适龄劳动者,均属本意见的就业扶贫对象。根据各区人社局与扶贫办对接统计,有需要培训和就业帮扶的人数为:转移就业246人,自主创业13人,技能培训151人,创业培训13人。
海口市贫困人口就业培训帮扶统计表
单位:人
序号 | 单 位 | 合计 | 转移 就业 | 自主 创业 | 技能 培训 | 创业 培训 | 备注 |
1 | 秀英区人社局 | 142 | 107 | 3 | 29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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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龙华区人社局 | 98 | 53 | 2 | 4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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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琼山区人社局 | 136 | 59 | 7 | 63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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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美兰区人社局 | 47 | 27 | 1 | 18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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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合 计 | 423 | 246 | 13 | 151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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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立组织机构
为确保精准扶贫工作顺利推进,保障各项分工落到实处,各区人社部门需成立专门“人社工作精准扶贫领导小组”,且明确分工,协作开展工作,要严格执行脱贫攻坚“一把手”负责制,实行分级负责,区、镇、村层层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明确各级职责。
五、实施措施
(一)建立动态台账。 建立扶贫对象培训、就业、创业普查台帐。分扶贫前攻坚和脱贫后跟踪两个阶段。以各区扶贫办对本地区贫困人口的精准识别和意向摸底为基础,按照“准确、清楚、动态”的要求,依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对登记建档的有培训、就业和创业的贫困户逐一进行普查,进一步了解贫困群体的人员结构和就业创业需求,掌握本地贫困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学历、技能、就业创业状况等)、就业愿望(包括就业地点、就业岗位、薪酬福利等)、培训愿望等,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在市区就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就业扶贫”模块,录入就业扶贫对象实名信息,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措施,实现就业扶贫对象的“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实施时限:全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所)
(二)实施就业援助,引导就地就近就业
1.做好就业扶贫宣传工作。由乡镇政府组织贫困人员集中做“就业脱贫”思想工作,帮助符合岗位条件并有意愿的贫困人员赴企业参观,促其上岗就业。组织驻村帮扶工作组全体人员和所驻村委会、镇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就业扶贫”工作培训,使其熟知“就业扶贫”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要求,掌握技能培训、就业资助相关政策规定,印发“就业扶贫”工作宣传单张,由驻村干部发放到每个贫困户手中。(实施时限:全年;责任单位: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乡镇镇府、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所)
2.落实就业政策向扶贫任务倾斜。严格落实就业政策向贫困人员转移就业的支持和倾斜。认真贯彻海南省就业扶贫政策,严格就业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落实贫困人员技能培训的补贴政策和企业就业的社保补贴政策。(实施时限:全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所)
3.加强就业信息的宣传对接。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作用,在开展的“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中,为扶贫对象搭建用工对接平台。市、区就业部门要加强岗位信息收集整理,对本地企业缺工岗位进行统计分类,筛选出适合扶贫对象就业的工作岗位,通过村组宣传栏、新媒体、进村入户等多种形式将岗位信息送至贫困户家中,帮助符合岗位条件并有意愿赴企业就业的扶贫对象与企业取得联系,促进其上岗就业,实现就业援助的常态化。(实施时限:全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所)
4.深挖适合贫困人员的就业岗位。各区就业部门在摸清有意愿转移的贫困劳动力基础上,同步进行适合贫困人员就业的岗位收集。对辖区在建项目、园区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乡镇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家乐等旅游服务产业所需岗位进行认真筛选,挖掘、收集一批适合贫困人员就近就地就业的岗位,提高贫困人员就业率和成功率。(实施时限:全年;责任单位: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所)
5.鼓励扶贫对象创业式就业。鼓励和支持适合分散式、家庭作坊式生产的产业发展,比如服装缝纫、豆制品加工、糕点、面点加工等。对分散式生产和家庭作坊式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时限:全年;责任单位: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所)
6.探索公益性岗位就业扶贫方式。对于无法输送到企业就业的贫困劳动力,重点在乡村开发一批公路养护、农村保洁、治安巡逻、水库安全管理、山林防护、学校安全管理等公益性扶贫岗位,以及开发城镇城管、环卫、园林等政府公益性岗位,就地就近安置就业。公益性岗位按照自愿申请、公开报名的原则招收贫困劳动力就业,可实行全日制工作、半工半农或劳务承包等工作方式。公益性扶贫岗位由各区进行统筹规划,并由镇级政府具体管理,涉及资金由交通、农办、公安、水利、林业、教育、城管等岗位开发部门原有渠道解决。对原无资金来源渠道的政府公益性岗位,根据“谁用人、谁出钱”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发放岗位工资,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实施时限:全年;责任单位:海口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乡镇镇府、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所)
7.鼓励中介机构或院校输送贫困劳动力就业。对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成功介绍贫困劳动力与当地企业或其他实体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且稳定就业一定时间的职业中介机构,每介绍1人给予2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实施时限:全年;责任单位:海口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所)
(三)针对性开展技能培训,提升扶贫对象就业能力
1.实施“贫困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行动计划”。通过了解贫困人员培训需求,确保每一名有培训意愿的贫困人员“应训尽训”,实现贫困户“一户一人一技能”。开展符合人员需求的培训,并推荐就业岗位,确保“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同时,对参加培训的贫困人员,提供技能鉴定。(实施时限:2016年4月-10月;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所,定点培训机构,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管理中心)
2.鼓励培训机构、院校和企业开展扶贫性就业岗前培训。引导培训机构、技校对扶贫对象开展培训并介绍到当地企业上岗就业,根据培训专业、培训成本和培训期限等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扶贫对象,对企业与新招聘的扶贫对象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加强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未继续升学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并按培训时间,给予生活费补贴。对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时限:2016年4月-10月;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所,定点培训机构,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管理中心)
3.推动家庭服务培训,引导扶贫对象转向家庭服务业就业。组织引导扶贫对象就近参加家庭服务业培训,掌握家庭服务业上岗基本技能。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扶持力度,发展和培育一批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对吸纳扶贫对象就业的家庭服务业企业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实施时限:2016年4月-10月;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所,定点培训机构,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管理中心)
(四)鼓励创业,带动扶贫对象就业
1.鼓励扶贫对象自主创业。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扶贫对象,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和创业指导等政策扶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扶持,个人创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实施时限:全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所,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
2.加强对扶贫对象的创业服务。对有创业能力且有创业愿望的,组织开展电子商务、创业培训(实训)。为创业培训合格的贫困人员,提供开业指导、项目推介、政策咨询、手续办理等免费服务。(实施时限:全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所,市创业指导中心、市创业就业协会)
六、资金保障与使用管理
(一)就业培训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依据
1.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
2.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海南省扶贫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琼扶办发〔2016〕38号)
(二)就业培训扶贫资金界定和范围。 就业培训扶贫资金是用于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就业技能,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给予补助。就业培训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摸底调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就业帮扶服务、创业指导服务、精准扶贫跟踪服务等项目。
(三)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标准、申报及拨付
1.扶贫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标准。按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海南省扶贫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琼扶办发〔2016〕38号)规定,培训费不高于450元/人·天的综合定额标准核定据实列支,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包括住宿费180元,伙食费110元,培训场地教室租金和讲课费100元,资料费、交通费和其它费用60元。
2.扶贫培训资金申报。各培训单位在培训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资金申报需提供如下材料:
(1)《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2)《学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培训项目、培训时间、联系电话和本人签名等信息);
(3)培训计划方案及课程表;
(4)培训人员签到表;
(5)培训班预算;
(6)培训班支出有效凭证等。
3. 扶贫培训资金的拨付。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后向财政部门申报拨付。
(四)就业创业帮扶资金标准及申请流程。由于目前市场没有统一的标准,加之各区就业创业帮扶模式多样,无法界定统一的标准。相关就业创业帮扶资金标准和流程,由各区人社部门以招标或服务机构询价方式,综合确定资金标准,报相关部门备案。资金申报流程,可参照培训资金申请流程制定,资金拨付可根据不同模式分期按比例支付资金,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和帮扶效益。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人社局、市就业局各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精心谋划,认真研究分析就业扶贫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量化、细化指标,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促进就业扶贫工作有效开展。
(二)建立扶贫工作信息报送机制。 做好贫困人员就业信息普查和精准识别工作,建立全面精准的就业贫困人员信息台账。各区人社局要将就业扶贫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月报工作进度,季报全面工作情况)报送至市就业局,市就业局每季度将全市就业扶贫工作情况报送市人社局。
(三)加强政策宣传。 就业扶贫工作涉及的政策范围广,新政策较多,要结合实际情况、运用多种渠道进行宣传,确保就业扶贫政策及时、有效、准确的落实。
(四)严格考评机制。 对就业扶贫工作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工作台帐建设、培训人数、实现就业人数等情况实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单位和个人年度综合考核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