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21.04.2016  16:45

琼人社发〔2016〕95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各相关院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38号)的规定和工作安排,决定近期开展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经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且运行满1年(含1年)以上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

(一)申报创业孵化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

(二)场地和配套设施。孵化基地的场地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场地及公共服务设施应免费提供或使用成本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三)运营状况。基地内在孵企业一般不少于15家,基地要制定明确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以及相应的评审程序。

(四)创业孵化基地的场所位于较合理的地理位置,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孵化周期(一般孵化周期为两年),并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制度。

二、申报材料

(一)《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二)基地管理或运营机构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基地生产经营场地及各经营摊位面积证明材料;

(三)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创业服务情况、入孵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四)在职管理和服务人员名单;

(五)与入驻基地创业人员签订的书面租赁协议;

(六)基地入驻企业(个体户)或孵化项目主体名册;

(七)基地为创业者提供优惠措施,以及创业服务的台账。

三、认定程序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立或在省工商局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的基地机构,由省级就业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市(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立或在市(县)工商局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的基地机构,由所在地市县就业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其中,省级基地认定程序如下:

(一)初审。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通过核查申报材料,并组成审核验收组(5人以上)赴现场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条件的,验收组在《申请审批表》加具审核意见,并签名确认。

(二)审核。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依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的初审意见,对基地的认定申请进行审核,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对审核发现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单位,2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三)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授予“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 ,并向社会通报。在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不予认定。

  四、监督管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对存在下列情况的,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收回相关牌匾:

(一)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新办企业等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二)孵化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查实3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

(三)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四)经营过程中产权转让、转租的。

五、其他要求

请相关单位于2016年5月30日前将《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送至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人才管理服务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社部门需将本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列入本年工作计划,参照省级基地认定程序,抓紧时间组织实施。

联系人:陈创福

联系电话:65371942

 

附件1: 关于印发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琼人社发〔2013〕338号)

附件2: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doc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