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

15.04.2016  21:45

琼建审函〔2016〕161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有关企业: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其中涉及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我厅实施行政审批有12项,具体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房地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审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质审批;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建筑业企业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厅停止办理上述12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不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具我厅审查的初审意见。
  二、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部署,为方便行政许可申报申请人,在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颁布之前,上述12项行政审批事项仍由我厅统一收集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寄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建筑业企业换证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工作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规定执行。
  四、各相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建设工程资质资格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建设工程资质资格标准、程序以及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提高申报通过率,避免多次申报。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6]8号)(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