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设单位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最高处10万元罚款

01.11.2021  16:19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等多个配套性文件,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可责令停工、给予建设单位5-10万元罚款,还通过建立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形成监管闭环。

  今年10月29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4部门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主要是新增工人进场前需进行实名登记、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实名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进一步明确未实施实名制管理的处罚处理措施。”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处长何江介绍,通过实名制管理监督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有利于规范行业秩序,加强欠薪源头治理。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施工现场人员在原有人员基础上增加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现场负责人三类人员;对于项目管理人员劳动考勤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人员、企业未履行管理职责,按规定记入行业评价记录,情节严重的视同企业未派驻管理人员对项目履行管理义务不予认定企业业绩,并作为认定转包挂靠等行为的重要依据。此外,海南还将通过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将建设工程项目分为若干节点进行验收、结算和支付,可有效解决工程建设项目长期存在的结算办理难问题,是促进发包人与承包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改进工程款支付和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在《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中,明确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法律责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可责令停工、给予建设单位5-10万元罚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