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微博微信募捐应纳入网络募捐进行监管

01.11.2015  10:44

  “难产10年”的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昨日,不少委员在讨论中建议明确慈善组织运行经费来源、投资增值的使用范围、扩大慈善法覆盖范围等。

   微博、微信募捐也应纳入网络募捐

  草案第28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陈喜庆委员建议在后面再加上互联网募捐的几种情形,一是网站,二是各平台的应用软件,三是在其他互联网媒体上发布消息。

  他认为根据第28条的相关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但是在该条第二款中仅规定了网站的形式,但目前互联网已经不仅限于网站,还包括手机的应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形式。陈喜庆委员说,如果不对具体的传播方式进行界定,极有可能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就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以及开发手机应用软件等拥有和在省级以上民政登记部门的慈善组织相同的募捐资格,这样的话不利于民政部门的监管。

  全国人大代表郑永扣补充指出,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的粉丝圈里发起人不是慈善组织,也不具备公开募捐的资格,但是扩散的范围非常大,已经远远超出了亲友互助式的慈善活动范畴,实际上这已经是一种公开募捐了。他建议就互联网对慈善事业的影响,以及目前实际生活中存在的法律边界不清晰、监管不到位的这些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作为一部基础性法律,要尽可能规范这些重要问题。

   慈善组织运行经费如何支付应明确

  草案第15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只能根据章程或者捐赠协议的规定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委员们认为这条规定提法很好,但实践中不够清晰。

  梁胜利委员认为,从事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薪酬以及活动经费的开支,在草案中应该有所规定。“因为慈善组织成员开展活动是要支付必要的薪酬的,必要的活动经费是要支付的,薪酬幅度怎么定,在哪开支,由谁来监管,法律上应该明确规定。”他建议,应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薪酬可以在慈善费用中开出,但薪酬的标准、范围应由第三方监理提出,报经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批。

  王刚委员建议,在实际操作当中,参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9条第二款对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能超过当年总支出10%这样的表述来规定,可能会更合理,也更容易操作。

   慈善组织投资增值最终应用于公益

  草案第18条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对该规定,诸多委员建议明确投资收益的使用范围。

  杨卫委员认为,“慈善活动最终的用途应该是公益的、非营利的,而中间增值的过程是可以采用一定的赢利的方式(如投资或理财)进行的。国外很多大学的基金会的基金运行大多采用这样一种模式。

  王尔乘委员则建议在上述条款后追加:“投资取得的收益也必须用于慈善事业”。他认为,捐赠资产投资后增值部分,也属于捐赠资产,应明确。

   境外组织境内慈善也应依法进行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此前为慈善法草案提交审议做说明。昨日,他介绍,在慈善法起草过程中,一种意见是除总则外,整部慈善法只对慈善组织作出规定。另一种意见,除规定慈善组织外,对其他主体包括未登记的组织从事慈善活动都应当在慈善法中有所体现。

  王胜明委员说:“第一种意见虽然不占多数,但两种意见的分歧持续至今。我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是:众人拾柴火焰高。据统计,我国目前基金会有4200多家,登记的慈善组织估算为20万家左右,未登记但从事慈善活动的组织据估算有100万家以上。

  还有几位委员建议将境外组织在中国的慈善活动纳入规定。董中原委员认为,目前,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活动非常活跃,大约有六千多家,应通过立法使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活动有法可依。

  全国人大代表陈世春以江西侨联举例说,境外的慈善组织介入确实是一个很大问题。“像江西侨联近年来捐了100所学校,两千多万将近三千万,再加上一些助学金一千多万,95%都是港澳台、海外侨团和个人捐赠的,很多组织是通过驻外使领馆确认的。”尹中卿委员也表示,“现在很多境外组织参与了国内的慈善活动,对这些我们不能视而不见。

   建议放开对公开募捐的区域限制

  草案第27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

  刘政奎委员建议完全放开公开募捐的区域限制。他认为,现在互联网已打破了空间障碍,并且第28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其实也就允许了跨区域募捐,而且实行区域限制也没有道理,就像不允许一个地方登记注册的企业去其他区域经营一样。

  全国人大代表贾旭芝也认为应该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她还建议取消对公募资格的限制。她认为,只要依法登记,规范运作的,就允许其公开募捐,而不用另行申请公开募集资格证,可以降低行政成本,避免权力寻租。

  另外,还有委员建议明确是否允许“个人募捐”。黄伯云委员认为,草案第三章关于慈善募捐的定义里说明组织是可以的,但是没有对个人下定义,是行还是不行,建议应该作出界定,这种现象现在很普遍,所以建议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