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海南建筑企业需配安管人员 违者最高罚2万元

22.08.2014  20:37

      原标题:9月起海南建筑企业需配安管人员 违者最高罚2万元

      今年9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安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可免费参与安全生产考核;若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要求配备安管人员,限期内未改正将会被停业整顿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出了生产安全事故但未够刑事处罚,负责人最高可罚款20万元。8月20日,海南省住建厅要求各市县住建局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住建部第17号令,即《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建筑企业未按要求配备安管人员最高罚2万元

      按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生产安全事故未够刑事处罚负责人最高罚款20万元

      同时,该规定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管人员涂改或非法转让证书将被警告罚款

      “安管人员”可以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免费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安管人员,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可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批准证书延续3年。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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