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把握“人肉搜索”的公私尺度

21.10.2014  12:38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一份有关网络侵权的司法解释,被认为是首次系统性给“人肉搜索”引发的侵权案件明确了适用的法律。该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赔偿金最高可达50万元人民币。

  关于“人肉搜索”的是是非非,已经争论很久,其中有几个“假命题”一直在困扰着人们理性分析。一个“假命题”是“人肉搜索”是不可诉的,发起搜索与参与搜索的,均是无法认定身份的众多网民,责任如何在网友中分配是个不可解的问题,更遑论网友的个人担责能力。如要维权,维权者将面对无法认定身份的众多被告,导致诉讼现实中不可行。

  还有一个“假命题”,认为“人肉搜索”是免责的。“人肉搜索”与一般性的网络曝光事件不一样,发起“人肉搜索”的人,往往基于公愤而非私愤、举的多是公共利益而非个人私利的旗帜。即便“人肉搜索”导致被搜索的对象遭受了额外的痛苦,但相较于维护的公益,那也是值得的,即使“人肉搜索”削弱了个人隐私保护力度,那也针对的是特定人,对大多数公众而言,隐私保护从来没有受到影响。加上网络信息服务商有“安全港”免责保护,赞成这一“假命题”的人,自然会得出“人肉搜索正义论”。

  这些“假命题”妨害了司法诉讼中对网络隐私权法律的适用,混淆了公私两领域的隐私权保护,结果是“人肉搜索”有可能被滥用,甚至成为网络攻击、地域攻击、人格侮辱的重灾区。规范与明确“人肉搜索”有可能引发的法律诉讼的法律适用,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至少说明这一领域的隐私权保护并不缺位。

  “人肉搜索”是不断把个人隐私信息“漂白”成公共信息的过程,而且是个不可逆的过程,一旦侵害铸成,将是不可修复的。“人肉搜索”发起者与参与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应行使注意义务与谨慎义务,把控好公私尺度,不能因公共利益的理由,把不必要的隐私信息也发布出来。司法解释在“例外规定”中特别强调了“必要范围”原则,这一点尤其重要。“过犹不及”,“人肉搜索”一旦超出必要范围,相当于用非法的方法实现一种被假定的善,其结果也一定是恶。

  至此,我们可以作出一个结论性的陈述:“人肉搜索”并无正确与错谬之分,也无正义与非正义之别,只有适当与过度之说。适当的“人肉搜索”知其不断侵入别人隐私领域,并以尊重他人人格和公共利益维护的原则为限,这也是司法解释的立场,司法解释没有授权任何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侵入他人的私域,即便纯粹出于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