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社原社长戴玉庆受贿 一审判决11年

18.04.2015  10:38

  中新网东莞4月17日电 (李映民安致标王创辉)原广州日报社社长戴玉庆受贿一案,17日在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戴玉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戴玉庆在担任广州日报社社长、广州日报报业集团董事长、广州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常勇强、梁振鸣、南方医科大学附属珠江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46.9万元,在岗位调整、职务晋升、广告业务等方面为常勇强等人或单位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玉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据主审法官介绍,在此案中,公诉机关指控戴玉庆收受金媒体公司2万元、南方医科大学减免1.2万元治疗费用,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为受贿行为。戴玉庆受贿所得赃款125万元已予以退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戴玉庆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宣判后,戴玉庆当场表示将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