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严禁幼儿园未获批招生 拒绝年检将取消办园资格
一些幼儿园尚未获得批准,便急于招生,这种行为是被制止的。省教育厅今天发布《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申请举办幼儿园所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相关工作流程。
租房办园租期至少6年以上
根据规定,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的,举办者个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本地区办学需求及幼儿园总体布局要求。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有符合《海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中的场所、设施设备等。
民办幼儿园(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举办者的资质证明,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办园资产来源证明材料等。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租期至少6年以上);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筹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申请报告被正式受理30个工作日内,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
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同意筹设批复的,申办者应依据《海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筹设幼儿园,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筹设期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超过筹设期的,重新申办。
筹设工作完成后,申办者向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正式申请。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自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专家小组进行材料审核、实地验收,并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送达申办人。
拒绝年检者将取消办园资格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批准举办的幼儿园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对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标准的,视为年检合格。年检合格的幼儿园方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特别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办学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进行公告。
拒绝年检、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依照本办法取消办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全省排查未注册幼儿园
省教育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要呈请当地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并会同公安、消防、卫生、民政、食品药品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的未注册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未注册幼儿园进行专项排查。
根据要求,市县(单位)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对未注册幼儿园进行逐个实地考核,对基本符合标准的未注册幼儿园,督促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暂未达到办园基本条件但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无证幼儿园,要发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房屋建筑和消防、饮食卫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管理混乱、不具备举办幼儿园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严禁其宣传招生。
今年9月,省教育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市县未注册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记者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