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回收20余吨废旧蓄电池欲变卖 海南一废品站老板获刑并罚款
收废品也会违法吗?儋州市一废品收购站老板孙某因私自回收23.68吨废旧蓄电池欲变卖,最终触犯了法律。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孙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在案的废旧蓄电池予以没收。孙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该案对危险废物的规范回收敲响了一记警钟。2019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对孙某位于儋州市那大镇某废旧物资回收部进行检查,并扣押了孙某非法回收、贮存于简易铁皮房内的23.68吨废旧蓄电池,其中废旧电动车蓄电池10袋共计17.99吨、废旧汽车蓄电池3袋共计3.34吨(倾倒酸液)、废旧移动通信蓄电池1袋共计0.71吨、废旧摩托车蓄电池1袋共计1.64吨。经鉴定,孙某非法回收贮存的23.68吨废弃蓄电池均为危险废物。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孙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共计23.68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鉴于孙某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孙某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为提高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海南二中院邀请儋州市那大镇中心学校的师生代表全程旁听了该案的庭审。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介绍,废旧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其中含有多种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一旦在回收、拆解过程中处置不当,就会严重污染环境中的空气、水源、土壤等,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国家严禁个人和单位非法回收、拆解废旧蓄电池,从事废旧蓄电池回收、拆解的经营者,必须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及技术设备。
法官提醒,从事废物经营的广大群众务必多了解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莫为了私利而铤而走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