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 2015 年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的通知
琼财绩〔2015〕178号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财政局:
为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1〕18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15年绩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制定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计划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各市县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2015年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计划,于4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绩效管理处备案。
二、关于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从2015年起,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管理纳入预算编制项目申报过程,选择一定资金规模的项目实施绩效目标管理,范围应覆盖本地区全部预算部门。绩效目标管理相关学习材料可在我厅内网-处室链接-预算绩效管理处-业务学习栏目下载。
为了便于对市县重点评价项目绩效情况进行审核,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在2015年预算安排的项目中,选择10个涉及民生、社会公众普遍关心、具有较大经济社会影响的项目,将项目绩效目标于4月30日前与工作计划一同报省财政厅绩效管理处备案。报备案的项目,将作为下年度各市县财政部门重点评价项目。
三、关于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工作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建立事中绩效运行跟踪监督机制,在2015年预算安排的项目中,至少选择15个部门30个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工作。选择的跟踪监控单位及项目于4月30日前与工作计划一同报省财政厅绩效管理处备案。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相关参考资料可在我厅内网-处室链接-预算绩效管理处-业务学习栏目下载。
四、关于重点评价工作
(一)项目选择。按照我厅《关于开展2014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琼财绩〔2014〕326号)关于绩效目标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要求,各市县财政部门在2014年报省财政厅绩效管理处备案的5个项目。
(二)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项目单位和有关专家根据2014年度已报省财政厅绩效管理处备案的重点评价项目《绩效目标表》进行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制定评价实施方案。
(三)绩效评价实施。各市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可采取如下一种方式组织实施,一是由财政部门内部相关业务人员组成的评价组实施;二是先由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绩效自评,财政部门再结合其自评情况进行核查和再评价;三是委托具有绩效评价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评价。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安排评价经费,专人负责,确保重点评价工作顺利完成。
(四)评价报告提交。评价工作结束后,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于11月底前将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同时报送省财政厅绩效管理处(电子文本通过内网腾讯通上报)。依法将重点评价项目的绩效评价报告在当地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关于绩效自评工作
(一)自评项目范围。各市县财政部门应结合以往年度本地区开展自评工作的经验,研究部署绩效自评工作,自评范围要覆盖本地区全部预算单位,自评项目在2014年度预算项目中由财政部门选择,选择的项目于4月30日前与工作计划一同报省财政厅绩效管理处备案。
(二)自评组织实施。自评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对每个项目(或选择部分项目)的自评报告要进行审核或组织现场核查,出具审核意见函,提出进一步改进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提高预算支出绩效的意见和建议。
(三)绩效信息公开。自评工作结束后,各市县财政部门应要求自评单位将绩效自评报告上传当地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并将上传情况报告当地财政部门。
六、关于市县财政管理及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一)市县财政管理绩效评价工作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我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县级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的通知》(琼财绩〔2014〕166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和培训的指标体系,认真组织做好2014年本市县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自评工作。
1. 评价范围。各市县财政局(含海口4个区,不含三亚4个区,三沙、洋浦和先行试验区财政局均纳入此次评价范围,下同)。
2. 评价组织。各市县财政局要依据《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收集材料,组织做好本市县2014年度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自评工作。
3. 评价要求。各市县财政局要根据培训的指标体系撰写评价报告,详细说明各指标得分计算过程,并对指标评价情况实施绩效分析。
4.报送时间。评价报告请于3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绩效管理处。
5. 再评价。我厅将于3月下旬组织对各市县财政局自评情况进行再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进行排名、参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实施绩效问责,其中三沙、洋浦、先行试验区和海口4个区财政局的评价结果不纳入此次全省市县评比排名和问责,但参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
6. 其他事项。《通知》中涉及到需提供全省数据的评价指标、取数口径,我厅将通过内网腾讯通发给各市县财政部门。
(二)市县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根据我厅《关于印发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方案的通知》(琼财绩〔2013〕2290号,以下简称《评价方案》)有关规定,2015年各市县财政部门应继续做好预算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1.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评价方案》规定的评价内容和指标、评价程序和评定方法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2. 2015年,各市县财政部门应选取不少于30%的预算部门对部门本级2014年度整体支出绩效开展评价试点,评价工作应于11月底前完成,并及时将绩效评价报告电子版报省财政厅绩效管理处备案。
七、工作总结
2015年,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的通知要求,积极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及时对本地区的相关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包括今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思路,以及相关工作建议等。工作总结要内容全面,数据详实,突出特色;反映问题真实客观,提出建议针对性强。工作总结于12月31日之前报省财政厅绩效管理处(电子文本通过内网腾讯通上报)。
八、工作考核
(一)各市县财政部门自我考核。各市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绩效管理工作,组织人员积极推进我厅部署的各项工作。年度终了,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同时按我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市县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琼财绩〔2013〕221号)要求,对照《市县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说明材料(一式两份),于2016年1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绩效管理处。书面说明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对评分表中每项自评得分的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省财政厅组织考核。我厅根据各市县财政部门上报的2015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市县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自评打分情况及有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对工作开展情况,工作完成及时性,工作推进有效性,总结的全面性,材料的完整性和重点评价项目报告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评比,形成评定分数,确定考核结果。对获得先进的市县给予适当经费奖励,对评比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考核结果将作为我省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其他事项
(一)为增强各市县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提高绩效管理工作水平,结合各市县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现状,我厅计划今年分批次对市县从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轮训,具体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管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的审核和市县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等。培训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二)请各市县财政部门根据上述工作安排和时间要求,适时填报《市县开展2015年绩效管理工作统计表》(见附表),按各项工作规定时间完成及时上报。
海南省财政厅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