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2015年部门预算的说明
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本级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现就我院本级预算公开说明如下:
一、收入项目总计10,316.34万元
(一)经费拨款: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予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2015年预算安排9,593.44万元。
(二)住房补贴资金:指财政部门从财政性专户中安排给单位,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2015年预算安排13.90万元。
(三)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2015年预算安排709.00万元。
二、支出项目总计10,316.34万元
(一)支出功能科目类
1.公共安全:指用于保障机构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2015年预算安排9,125.98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指用于离退休人员经费。2015年预算安排808.74万元。
3.住房保障支出: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2015年预算安排316.96万元。
4.行政单位医疗支出:指用于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2015年预算安排64.66万元。
(二)支出类别类
1.基本支出:指用于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支出。2015年预算安排4,706.18万元。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指用于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2015年预算安排2,731.03万元。
商品和服务支出:指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2015年预算安排847.90万元。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指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学金、生产补助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015年预算安排1,127.25万元。
2.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等方面的支出。2015年预算安排5,610.16万元。其中:
专项业务类:指为履行职责职能,发生的用于本部门系统内的运转支出项目。2015年预算安排4,901.16万元。
发展建设类: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在专项业务类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2015年预算安排709.00万元。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5年3月16日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5年预算安排18.50万元,与2014年预算持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安排的2015年出国计划,我院本级拟安排出国(境)组1次,出国(境)6人。出国(境)团组主要包括:“检察权的行使与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护”团组:目的地为法国,人数为18人,天数为14天,主要任务为学习法国检察权在侦查、逮捕、起诉、刑罚执行中的具体行使,对羁押措施适用的监督,对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的制约,借鉴有益经验,推动检察机关在我国人权司法保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5年一般公务车编制12辆,实有车辆12辆;执法执勤用车编制58辆,实有车辆57辆。2015年预算安排434.00万元,与2014年预算持平。
三、公务接待费
2015年预算安排90万元,与2014年预算持平。2015年公务接待费计划主要用于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发生的公务接待费。
附表: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单位:万元
合计 | 因公出国 (境)费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公务 接待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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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公务用车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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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50 | 18.50 | 434.00 | 398.00 | 36.00 | 90.00 |
注:1. 预算数为各部门当年年初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数。
2. “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
(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
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
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
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