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5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关于2015年部门预算的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省部门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我院本级(无下属预算单位)的收支均包含在部门预算中。
一、收入项目(仅对安排资金的科目进行说明,下同)
(一)经费拨款: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2015年预算安排3517.92万元。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2015年预算安排500万元。其中:
1.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2015年预算安排500万元,主要是用于偿还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
(三)住房补贴资金:指财政部门从财政性专户中安排给单位,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2015年预算安排6.83万元。
二、支出项目
(一)支出功能科目类
1.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检察):指用于我院人员工资、日常办公、执法办案、信息化建设等的经费支出。2015年预算安排2966.98万元。
2.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指用于我院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经费。2015年预算安排339.09万元。
3.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用于我院在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2015年预算安排40.58万元。
4.住房保障支出:指用于我院在职人员的公积金缴纳和向符合条件人员发放购买住房补贴的经费。2015年预算安排178.1万元。
(二)支出类别类
1.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支出。2015年预算安排2447.76万元。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指用于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2015年预算安排1532.70万元。
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但军事方面的耐用消费品和设备的购置费、军事性建设费以及军事建筑物的购置费等)。2015年预算安排398.12万元。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指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学金、生产补助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015年预算安排516.94万元。
2.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等方面的支出。2015年预算安排1576.99万元。其中:
专项业务类:指部门为履行职责职能,发生的用于本部门系统内的运转支出项目。2015年预算安排1026.99万元。主要用于我院执法办案、培训、两房维修维护等专项业务类支出。
发展建设类:指部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在专项业务类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2015年预算安排550万元。主要用于我院档案库房改造及偿还债务工作。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15年3月16日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财政拨款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5年预算安排6.1万元,与2014年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数持平。
因我院没有组织因公出国(境)的权限,所以目前没有具体的出国(境)计划,预算主要依据前三年工作实际情况以及上级今年工作部署测算,经费预算主要用于执行上级院安排的人员培训、执法办案等任务;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5年一般公务车编制7辆,实有车辆7辆;执法执勤用车编制30辆,实有车辆30辆。2015年预算安排243.15万元,较2013年预算下降7.6%。下降的主要原因包括: 2015年继续加大公车运行费的控制力度,计划较上年调减8.96%。
二、公务接待费
2015年预算安排5.17万元,与2014年预算持平。
2015年公务接待费计划用于接待外省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来琼办案、我院辖区市县检察院办案人员来我院执行公务的接待。
附表: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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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元 | ||||
合计 | 因公出国 (境)费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公务 接待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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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公务用车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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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42 | 6.1 | 243.15 | 203.15 | 40 | 5.17 |
注:1. 预算数为各部门当年年初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数。
2. “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
(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
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
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
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