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公开的说明

17.09.2014  19:34

  一、部门概况

  我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根据“省直管市县”体制特点设立,主要负责在管辖区域(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五指山市、澄迈县、定安县、陵水县、屯昌县、琼中县、保亭县)以及辖区范围内的省派驻单位、省农垦单位、中央及外单位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监督辖区法院的审判工作。

  主要职责有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我院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二审案件和其认为应当由我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依法审判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和交办的执行案件;受理不服辖区法院生效判决的各类申诉、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依法审判由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审理有期徒刑的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对辖区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监督、指定辖区法院的审判工作;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死刑;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由我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或外省市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依法国家赔偿;负责司法救助;对本院法官和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领导辖区法院的监察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16个职能部门和机关党委(机关工委),包含办公室、政治部、监察室、研究室、立案庭、刑事审判一庭、二庭、民事审判一庭、二庭、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司法警察支队、司法行政技术处、机关党委(机关工会)、环保庭。人员编制数为专项编制222名、事业编制16名。

  二、201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1.部门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见附表1)

  2.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见附表2)

  3.“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见附表3)

  三、201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决算收入情况说明

  我院2013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总计7329.06万元。包括财政拨款收入6003.72万元、其他收入47.12万元和上年结转和结余1278.22万元。

  我院2013年度决算支出总计7329.0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24.99万元、公共安全5697.6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512.29万元、医疗卫生49.7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49.07万元、年末结转结余795.32万元。

  (二)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我院2013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支出6533.7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410.22万元、项目支出3123.52万元。

  基本支出3410.22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及承担法院工作开展相关工作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日常公用支出。其中: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支出2599.11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支出510.28万元,主要用于本部门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支出、缴纳事业人员社会保障金和离退休管理机构的基本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其他优抚(项)支出2.01万元,用于没有生活来源的遗属生活补助。

  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支出49.76万元,主要用于本部门按照国家政策为在职人员购买的医疗保险基支出。

  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222.64万元和购房补贴(项)支出26.43万元,主要用于本部门按照国家政策向在职人员发放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基本支出。

  2.项目支出3123.52万元,主要为了完成我院审判、执行中心工作和为开展中心工作,以及专项业务工作而发生的各类支出。其中:

  一般公共服务(类)其它一般公共服务(款)国家赔偿费用(项)支出24.99万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因为案件错判,当事人向国家申请的补偿的项目支出。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支出110万元,主要是我院行政部门人员的差旅、培训,为审判中心工作的宣传报道等项目活动的项目支出。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支出397.83万元,主要是我院司法审判工作活动的项目支出。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法院执行(项)支出182.69万元,主要是我院司法执行工作活动的项目支出。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支出1270.2万元,主要是我院审判法庭大楼项目建设项目活动的项目支出。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项)支出1137.8万元,主要是我院与审判执行等工作有关又不属于上述活动事项的项目活动的项目支出。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我院2013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407.29万元,各分项支出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用10.85万元,省高院组织出国(境)团组2个。主要用于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工作的观摩学习、境外培训、项目考察等。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47.9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148.0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99.98万元。2013年度本单位购置公务用车6辆,年末公务用车实有量45辆,编制数为50辆。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车辆燃料费、维修费、停车费、通行费、保险费、审验费等项目。包括日常公务用车以及各辖区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考察、出差办案、调研、机要文件交换、以及日常工作的办理等。

  3.公务接待费48.46万元,2013年发生国内公务接待56批次,共452人。主要用于辖区法院和兄弟法院发生的接待费;承担法院系统安排的对口接待任务;承担与相关业务部门考察、交流、调研等接待任务。

  附: 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表。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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