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通知
琼卫科教〔2015〕10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计生委(局),洋浦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计生办),委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函〔2015〕33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2015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继续医学教育是医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在职卫生计生技术人员主动适应卫生计生服务需求、全面提升职业素质、实现终身教育和职业发展的一项基本医学教育制度。扎实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利于提高卫生计生技术人员素质能力、改进卫生计生服务、推进医药卫生科技创新等。各市县卫生局、计生委(局)、各单位要强化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把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本市县、本单位的整体工作予以安排。要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政策宣讲,认真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广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要强化激励约束,将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职称评定、医师定期考核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从2015年起,全省计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纳入全省统一管理,省继教办将组织相关单位在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设立账号、录入信息,并开展管理人员培训。学分管理参照《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和〈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琼卫科教〔2008〕10号)文件执行。
二、要严格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活动 。
项目举办单位应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不具备此类条件的,应选择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级)定点饭店举办。严禁在高消费酒店举办培训班,严禁提高培训用餐、住宿标准,就餐一律用自助餐或工作餐。培训班不得发放公文包、高档文具和纪念品,工作一律使用纸质文件袋,不制作背景板。
项目举办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卫生计生委“九不准”规定,不准违规接收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学员培训费必须纳入单位账户统一管理,严禁由酒店或单位科室代收,严禁设立小金库。
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兄弟省市来我省举办省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距举办时间一个月前须将项目编号、办班通知、培训日程等相关资料报我省继教办认定、备案。符合条件的项目将在省继教管理平台进行公布,各单位据此按我省省内继教项目进行学分录入和管理,否则不予登记。
(二)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管理。
我省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省内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均须使用继续医学教育卡进行实时刷卡登记,由项目举办单位按时提交省继教办进行审核。
参加在省外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提供有效学分获取证明(会议通知、交通食宿证明、培训费用发票、学分证书等),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交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核准后录入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不能提供有效学分证书及相关证明者不予登记学分。参加外省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取的学分参照在省外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登记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的审验。
全省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含远程继续教育学分)均由省继教办进行审核,Ⅱ类学分由各市县卫生局和委直属单位进行审核。获取学分的时限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单位须于次年1月15日之前完成录入及审核工作,并将上年学分初审结果报送省继教办进行审验。在审验过程中经核查发现有虚假现象者,其个人所获年度学分一律作废。
省级、市(县)级和农垦总局局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远程继续教育项目学分不超过10学分,同时5年内须获取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不低于10学分。社区卫生计生服务机构人员学分合格标准参照原规定中乡镇卫生院、农场医院等单位人员执行。
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核查本单位继教对象学分获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本人,使其能够在本年度内调整学习计划,尽快达到学分合格标准。
请各单位及时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向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反馈。
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联系人及电话:程 亮,65388351;
省继续医学教育协会联系人及电话:李建英,65335569。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