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
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的立法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六届历次全会的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相衔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坚持依法立法、为民立法、科学立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立法中,精立多修、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为海南加快科学发展、实现绿色崛起、全面建设国际旅游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做好法规案审议工作
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协调的基础上,按照急需先立、精准立法、质量至上的要求,2017年主要安排五个方面的立法项目:一是加强重点领域改革相关立法,引领和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二是加强特色优势产业立法,促进特色经济发展;三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四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保障和改善民生;五是加强海洋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立法,推进海洋强省战略。具体如下:
(一)拟安排审议的法规项目17件(继续审议的1件)
1、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3月)
2、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3月)
3、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暂时变通“五网”建设项目涉及部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3月)
4、海南省通用航空管理条例(3月)
5、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修改)(5月)
6、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改)(5月)
7、海南省实施《 中华 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修改)(5月)
8、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5月)
9、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修改)(7月)
10、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改)(7月)
11、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修改)(7月)
1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修改)(7月)
1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9月二审)
14、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9月)
15、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修改)(9月)
16、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9月)
17、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修改)(11月)
以上项目审议时间,可以视情适当调整。
落实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省部署和省“十三五”规划需要制定和修改的其他法规,适时安排审议。
(二)拟批准的法规项目4件
1、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海口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改)
3、三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4、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
三沙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适时安排审查批准。
(三)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适时安排审议的法规项目32件
1、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修改)
2、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修改)
3、海南省地名管理条例
4、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修改)
5、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改)
6、海南经济特区建筑工程管理条例
7、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改)
8、关于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决定(修改)
9、海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10、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1、海南经济特区种子管理条例
12、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
1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改)
14、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修改)
15、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修改)
16、海南省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17、海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18、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改)
20、海南省大数据应用与开放条例
21、海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2、海南省气候资源管理条例
23、海南省水文规定
24、海南省辐射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25、海南经济特区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26、海南省生态补偿条例
27、海南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28、海南省海上休闲渔业管理暂行办法
29、海南经济特区国有资产条例(修改)
30、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31、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32、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以上项目可以根据起草、调研论证工作进展的情况,适时提请审议,条件不够成熟的继续论证,作为下一年的立法储备项目。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海南地方立法工作,推动立法工作与时俱进
切实增强坚持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政治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 始终把地方立法工作放到党的全局工作中来思考、谋划,全面保障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对需要省委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法规草案中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必须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涉及落实改革任务举措等立法项目,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要主动加强与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相关立法工作。
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充分发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进一步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把好立项关。健全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和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的机制,推动、督促有关部门按照立法工作计划及时组织起草法规草案,按时提请审议。继续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将一些专业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的法规项目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起草。继续加强对有立法权的市、自治县立法工作的指导,提前介入法规草案的起草、修改和论证工作,加大对有立法权的市、自治县立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的力度,帮助有立法权的市、自治县提高立法 能力 和水平。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全面贯彻实施立法法和《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严格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立法职权。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进一步完善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立法论证、协商机制。积极开展法规通过前评估工作,完善评估工作机制,制定《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评估工作规程》。把办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建议与立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继续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论证、调研、审议等工作。扎实做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注重听取基层群众和一线干部对立法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发挥好立法专家顾问的智囊作用,提高其对立法工作的参与度和实效。
继续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 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坚持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结合,加大审查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与省委、省政府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联系和协作,提升备案审查工作的权威性和整体效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和我省备案审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快我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提升备案审查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完善法规清理工作机制,推动法规清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制定《海南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规程》。
继续做好地方立法宣传工作。 坚持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与立法工作同步谋划、统筹安排,做好法规案起草、审议和通过后的宣传工作,加强对重点法规的深度解读和报道,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使立法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为法规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适时举办全省立法工作培训班,贯彻落实中央和全国人大重要会议精神,加强全省立法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