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计委:2016年生产的产妇均可享受新政策

01.04.2016  22:55

      原标题:海南省卫计委:2016年生产的产妇均可享受新政策

      昨日(3月31号),最新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实施的消息让人振奋。由于具体的实施细则还没有公布,一些网友存在有些疑问。4月1日,南海网记者采访了海南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对网友的一些问题作出解答。

      网友提问一:

      海南产假新规出来了,还在产假期的孕妈可以接着申请吗?

      卫计委回应:

      一般情况下,可以继续向所在单位申请。具体分情况为:2016年1月1日出生的一孩和二孩,产妇都可以享受新的政策。但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之前,即在2016年1月1日前生育二孩的产妇不能增加产假。

      网友提问二:

      去年年底领证,还没休婚假的,怎么办?能按新规定吗?

      卫计委回应:

      可以按新规休,可向单位申请。

      据了解,由海南省人大法工委、海南省计生委共同拟定的海南计生条例解读稿将于4月2日在海南日报、南海网刊发,以上最终解释以刊发的解读稿为准,敬请关注。

      相关报道》》》海南二孩政策落地符合规定女职工生育增加产假三个月

      31日下午,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海南二孩政策落地。

      新修订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另外,新《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一)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二)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三)对报考省内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的独生子女,给予加分照顾;(四)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新《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由其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费。奖励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新《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退休时继续每月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无子女的,退休时继续每月加发百分之十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居民和其他城镇居民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无子女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或者无子女的,年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记者注意到,新《条例》还明确,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且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生育两个子女都是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在惩罚违规生育方面,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数或者比例向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超生一个子女的,按三倍至四倍征收;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每个子女按五倍至六倍征收;(二)婚外生育子女的,每个子女按五倍至六倍征收;(三)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征收;(四)符合要求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需经批准但未经批准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征收。超生子女、婚外生育子女的,其个人实际年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征收外,还应当按其超出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相关新闻:海南最新婚产假天数确定:婚假13天产假188天

      3月31日下午,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海口闭会。会上,通过最新修改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海南的生育政策、婚假产假等方面进行调整。

      《条例》中提到,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个月的产假,给予男方15日护理假。此《条例》将从2016年3月31日起实施。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四种情况可以申请再生育

      《条例》删除“鼓励晚婚、晚育”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内容,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加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的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形:

      (一)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条例》同时还规定,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复婚。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一方的再生育政策。

      婚假:13天产假:188天

      《条例》中提到,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日,并取消原条例晚婚假的规定。国家规定假期为3天,增加婚假10天,即所有依法登记的夫妻都可享受13天的婚假。

      《条例》规定,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个月的产假。目前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增加3个月,按每月30天,女职工共可享受188天的产假。而在条例修改前,只有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女职工可享受188天的产假。

      男方护理假方面,《条例》规定给予男方15日的护理假,取消现行条例晚育护理假的规定。政策调整前,男方最多能休护理假10天。

      《条例》还规定,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

      一孩政策期间独生子女父母享受的奖励优待政策不变

      根据《计划生育法》“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立法精神,《条例》保留了原条例中有关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扶助政策,并限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另外,《条例》还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对报考省内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的独生子女,给予加分照顾。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退休时继续每月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无子女的,退休时继续每月加发百分之十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农村居民和其他城镇居民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或无子女的,年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