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关于开展2014年度矿山矿产资源储量
动态检测工作的通知
琼土环资储字〔2014〕136号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各矿山企业,各有关地勘单位:
为加强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准确掌握我省2014年度矿山企业资源储量的消耗情况,部署开展我省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土资源部《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的要求,分别开展矿山矿区范围的地质测量、矿区采空区的地质测量(2014年度)、按资源储量的分类标准估算消耗(包括动用、回采、损失)资源储量的工作;根据资源储量消耗情况,分别计算矿山(矿区)的“三率”(包括:回采率、损失率、回收率),以及矿山“回采率系数”指标;编制2014年度《矿山储量年报》。
矿山企业地测机构不健全、技术力量比较薄弱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相应工作。
承担动态检测任务的地勘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开展工作,必要时应补充钻探等工作量,确保储量检测质量。
二、各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矿山生产台帐和矿产资源储量台账。在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同时,提交相关台账资料。
《矿山储量年报》中没有测算“三率”、矿山“回采率系数”指标,以及没有提交矿山生产台账的,不予通过审查。
三、各市县局组织辖区内的矿山企业开展年度储量动态检测工作。矿山企业编制的《矿山储量年报》按登记发证管理权限,一式三份于2014年12月31日前报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发证的矿山由省厅组织野外检查(检查率10-20%)和报告评审,将《评审意见书》及《报告》汇交地质资料库存档;市县发证的矿山由市县局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省厅储量处备查。
四、矿山企业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在年度内发生较大变化的(变化量占总量约30%及以上的),应编制《矿区矿产资源储量核查简测报告》,经省厅组织评审备案后,重新办理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五、《矿山储量年报》经审查核定的矿产资源储量,作为矿山“三率”计算考核、占用资源储量核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资源储量合理利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依据,以及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依据。
六、矿山企业没有开展动态检测工作,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矿山企业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在年度内发生较大变化(变化量占总量约30%)而未编制《矿区矿产资源储量核查简测报告》的,不予通过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七、各市县局、矿山企业,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期间,省厅将组织矿产督察员进行检查、抽查、督导。对抽检发现存在问题的《矿山储量年报》和《矿区矿产资源储量核查简测报告》,将对其编制单位和矿山企业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地勘单位将不让其承担下年度省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
海南省国土 环境资源厅
2014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