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矿产开发利用检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关于开展2013年度矿产开发利用
检查工作的通知
琼土环资储字〔2014〕6号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清理整顿探矿权采矿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3〕195号)精神,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开采,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和《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7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2013年度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包含地热、矿泉水);2013年上半年以前投入生产的新设立的采矿权人。
二、年检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二)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三)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情况。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六)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八)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九)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
(十)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或资料情况。
(十一)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
(十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十三)矿山土地及用途变更管理情况。
(十四)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十五)对矿泉水采矿权人,还需检查矿泉水水源地保护和水量、水质、水温、水位监测等情况。
三、年检资料
采矿权人应当于2014年2月底前向年检实施机关报送下列材料(部省发证矿山一式二份,市、县发证的矿山一式一份)并接受年检。采矿权人拥有两个以上采矿许可证的,按采矿许可证一证一报。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内容要求见附件1)。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总结,主要内容包括:(1)矿山概况及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情况,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2)矿山年度生产情况;(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实施情况;(4)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费用缴纳情况;(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7)实施开采总量控制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和产品销售等情况;(8)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支持的,专项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9)上一年度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10)是否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采矿行为;(11)矿泉水水源水质检验和水源保护检查情况;(12)水源现场卫生防护带和矿泉水生产情况;(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矿山储量年报》(含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采剥)现状平面图和资源储量估算图)和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复印件。
4.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结缴票据(复印件)以及缴费减免证明文件。
5.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山企业,应提交矿产品的生产、销售原始台帐或有关证明材料。
6.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支持的矿山企业,应提交专项资金明细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7.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8.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9.采矿权标识牌的照片。
10.采矿权人对其所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11. 矿业权年检信息报备管理系统电子报盘数据。
12.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相关地类面积统计表。
13.矿泉水采矿权人还需提供:矿泉水年检申请表(附件2),2013年矿泉水水源水量、水质、水温、水位等监测年度报表,水源水质检验报告单,矿泉水注册登记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四、年检时间及程序
(一)采矿权人应于2014年1月25日前到矿区所在地的市、县局领取年检报告书,并于2014年2月底前按要求向该局如实提交年检材料,接受监督检查。
(二)各市县局应对采矿权人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对辖区内的全部矿山进行实地核查,签署年检意见,于2014年3月底前通过网络方式提交矿山企业电子报盘数据,并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和年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上报省厅(附光盘),同时提交本行政区内矿山的年检材料。市县年检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年检工作实施情况、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三)省厅根据各市县的年检总结情况,于2014年4月对各市、县年检情况及矿山企业进行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局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布置年检工作,要紧密结合琼府办[2013]195号文件的部署,加大年检工作力度,全面查处违法违规采矿行为。要以是否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和是否执行《海南省砂石土采矿权设置方案》为重点,认真组织检查,切实督促采矿权人落实应尽义务。对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的矿山更要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尽快查处。要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的作用,对重点矿山或存在突出问题的矿山年检需要技术支持的,可向省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提出技术支持申请。
(二)领取《采矿许可证》多年未投入生产或生产不足一年的采矿权人,应当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三)矿山企业不在规定时间报送年检材料、不接受年检、提交的年检材料严重不真实或弄虚作假,或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定为年检不合格。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对年检合格的矿山,市县发证的由市县局在采矿许可证副加盖年检专用章;部、省发证的,由各市县局通知相应的采矿权人于2014年6月底前持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到省厅加盖年检专用章。
(四)各市县局应做好采矿权人年检档案,并将本市县局发证矿山的年检结果向采矿权人通报,向社会公告。
(五)对检查发现矿区范围内占用耕地的,必须按所在市县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标准足额补充增缴复垦保证金,或者缴纳耕地开垦费。
(六)省厅加强对各市县年检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年检工作推进不及时、检查不认真、发现问题不处理的市县,将予以通报。
附件: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
2.矿泉水年检申请表
3.年度年检情况统计表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014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室 2014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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