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2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30.06.2015  16:50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2012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琼府〔2012〕5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185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情况、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为解决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带来的民生问题,决定从2012年9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2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3元,适用于琼海市、儋州市。 

  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9元,适用于三沙市、文昌市、万宁市、五指山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