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6〕69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1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
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16〕48号要求,为加强劳务派遣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9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在本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报告内容及提交时间
各劳务派遣单位于2016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交《201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见附件l),如实填写报告书中所列内容,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二)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三)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1份)复印件;
(四)与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复印件;
(五) 2015年12月份的工资支付记录(派遣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提供不少于100人的工资支付记录;派遣员工在100人以下的,提供全部派遣员工的工资支付记录)复印件;
(六)2015年12月份的被派遣劳动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凭证(派遣员工在l00人以上的,提供不少于100人的社保缴费凭证;派遣员工在100人以下的,提供全部派遣员工的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携带原件和复印件,经核对复印件后原件退回。《201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印章,提交的其他材料应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印章。
三、核验方式
(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收到各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201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后,进行书面审查,核验完毕后填写《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表》(见附件2)并存档。
(二)核验结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和被派遣劳动者的监督,并将核验结果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四、有关要求
(一)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受理各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201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及有关材料,对逾期未提交书面报告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及时向被核验单位下达《对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见附件3)。
(二)核验中对数据不清、材料不足的,要限期补正;对报告事项有质疑的,要到现场进行核查;对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各市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表》和《劳务派遣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于2016年4月15日前报厅劳动保障监察处,省厅根据上报核验结果抽查部分劳务派遣单位。
联系人:陈列权 ,联系电话:65338722,传真:65200863。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3月1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