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年底前完成三项保险药品目录调整

30.08.2017  00:25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保权益,适应药物技术发展进步和临床用药水平发展,规范医保用药管理。日前,海南省人社厅印发《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药品目录》调整工作。

  此次调整的范围包括:一是《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甲类药品(594个)不作调整,限定支付范围不作调整,仅限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使用的药品不调出。民族药和中药饮片部分,按国家政策执行。

  二是 乙类药品按国家要求进行调整,包括药品调入和调出,调整的比例为国家乙类药品总量(1941个)的15%,数量为292个。仅限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使用的药品以及符合规定的民族药,其调整增加的数量不包括在292个以内。

  三是调整药品应为本方案印发之日前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注册的品种。

  调入药品应适应我省医疗保险临床用药和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需要的品种;重特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特殊用药等;在我省2010年版药品目录中未增补进《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需要保留的品种;对同类药品按照药物经济学原则比较,优先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不予调入药品为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儿童用药除外);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的药品;参与国家谈判的药品。

  调出药品范围为不符合海南省疾病谱;不适应海南医疗保障和临床用药需求;经专家评审论证需调出的。

编辑:凌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