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妇幼保健项目工作的通知
琼卫妇幼〔2015〕14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卫生计生局,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为推进2015年妇幼保健项目的开展,确保母婴安全,根据国家规范和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妇幼保健项目经费的通知》(琼财社〔2015〕77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和妇幼卫生监测等妇幼保健项目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
该项目是我省重点民生工程(2011-2015年),免费筛查对象为父母一方为本省户籍的活产新生儿。2015年安排新生儿代谢疾病筛查(标准为52元/人,包括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新生儿听力筛查(标准为50元/人)任务数各12.5万人。要求各助产医疗机构对免费筛查对象给予直接减免。项目具体实施请参照《海南省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免费筛查工作实施方案》(琼卫计〔2011〕12号)。
二、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项目
(一)救助对象及目的
通过项目实施,对我省农业户籍,发生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进行手术治疗或抢救的高危贫困孕产妇实行再次救助,提高农村贫困高危孕产妇救治率,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和婴儿死亡,提高广大农村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二)具体措施
1.资金来源:利用省财政专项资金,在中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的基础上,对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再次救助。各市县财政局在收到项目资金后,半个月内将资金划拨至各市县卫生局帐户或其指定帐户,实行专帐管理。项目资金按实际支出支付,严格审批管理,节余部分结转下一年使用。市县财政可对项目予以适当配套。
2.补助标准:农村贫困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发生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进行手术治疗或抢救的,按除新农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等补助外的医疗费用余额的70%给予补助,原则上补助额为1000元/人,但对抢救特别贫困的危急重症农村孕产妇可酌情增加补助金额。
3.救助条件:农村高危孕产妇必须到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按照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孕产期管理项目要求,为农村孕产妇提供免费产前检查服务。农村高危孕产妇(危急重症除外)转诊应严格按照《海南省高危孕产妇管理实施方案》逐级评分的原则,经乡镇卫生院或定点产前检查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评分并出具转诊证明后,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方可予以救助。
4.申报程序:农村高危孕产妇到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出院后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院分娩结算发票、出院小结、贫困救助申请表、孕产期保健手册、高危转诊记录(危急重症除外)等相关材料到市县卫生局申领高危住院分娩救助资金。
5.各市县助产单位、各乡镇卫生院要将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要求、申请程序等对外进行张贴公告。
(三)管理与监督
1.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负责全省农村贫困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工作的组织和监管。各项目市县要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市县财政、卫生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管,杜绝乱收费,确保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各乡镇卫生院对高危孕产妇要及时转诊,造成孕产妇死亡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控制剖宫产手术指征,2015年剖宫产率要控制在25%以内。
3.各市县每年年底向省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上报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我委每年对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给予严肃处理。
三、妇幼卫生监测项目
(一)项目目标
1.监测工作的考核评估以区县为单位达到80%以上。各级按时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三网监测各级监测机构质量控制工作完成率达到95%,报表完整率达到100%,活产或出生漏报率<10%,死亡漏报率<15%,主要出生缺陷漏报率<1%。
2.加强各级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各级监测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各级监测人员“三基”考核合格率达到90%以的上。
3.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中的国家级监测市县的监测点扩大到所有乡镇或社区。
4.进一步完善我省妇幼卫生监测网络直报系统,按时完成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医院监测和危重孕产妇监测数据的录入上报和审核。以县(市、区)为单位网络直报率达到100%。
5.健全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方法,完成三亚市天涯区、澄迈县2个国家级出生缺陷人群监测数据的分析和报告。按要求完成每例婴儿7天内、7-27天、28-42天的3次随访,3次随访率达到95%,对42天内疑似出生缺陷但尚不能确诊的记录,在其1岁以前至少进行1次随访。按时完成出生缺陷人群监测数据网络直报。
6.使用规范、统一的危重孕产妇监测工具,规范数据采集流程和报告,实现数据网络报告。危重孕产妇监测工作开展率达到100%以上;以监测医院为单位,每月《孕产妇个案调查表》实际上报量达到本院产科月分娩量的95%以上;项目填写错误率<5%,危重孕产妇病例漏报率<5%,孕产妇死亡病例漏报率<1%。
7.根据国家监测要求完成我省三亚市天涯区、定安县2个国家级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报告,其他市县按海南省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方案执行。采用统一的资料收集工具,使用率达到100%。监测地区5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达85%以上,儿童系统管理率达85%以上,身高/身长、体重测量率达到85%以上,血红蛋白检测率达85%以上、资料完整性达到90%以上,准确性达到90%以上。按时保质完成数据的录入和审核、质量控制工作。
8.开展妇女病普查,促进两纲两规指标达标,主要是对农村妇女进行生殖道感染、霉菌性阴道炎的普查工作,包括实验室检测,表卡册的填写等。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我省妇幼卫生监测工作在除三沙市的所有市县(区)开展。其中,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覆盖7个市县,分别是: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琼中县。其中海口市为出生缺陷医院监测和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的国家级监测点;其余6个市县为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网的国家级监测点。三亚市天涯区及澄迈县是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的国家级监测点,三亚市天涯区及定安县是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的国家级监测点。具体项目内容包括:
1.对市县(区)、乡(镇)、村各级监测人员及管理人员开展管理和技术培训,培训重点为危重孕产妇、儿童营养与健康、出生缺陷诊断及其要求等。
2.在三亚市天涯区、澄迈县开展人群出生缺陷监测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基于村、乡、县三级数据采集和报告流程,完善多部门参与的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出生婴儿随访工作,形成适合省情的出生缺陷人群监测模式,完善我省出生缺陷监测系统。
3.在省、市县两级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对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使其更加常规化、制度化。
4.在省人民医院、省妇幼保健院、海口市妇幼保健院等11家国家级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单位开展危重孕产妇的识别、追踪和诊断,采集相关信息,提高信息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跟踪随访、漏报调查的水平,保证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系统连续稳定、高效运转、结果准确。
5.开展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采集相关信息,提高信息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跟踪随访、漏报调查的水平,保证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系统连续稳定、高效运转、结果准确。
6.依靠全国妇幼卫生三网监测数据网络直报系统的软件平台做好数据网络直报,加强我省基层妇幼卫生监测的软硬件建设,不断提高监测水平和质量。
(三)项目组织实施
省、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方案制定,协调财政部门,保障项目工作经费,确保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妇幼卫生监测信息的收集、管理与上报。项目经费可用于人员培训、监测补助、相关表卡册印刷、质量控制、死亡评审、疾病普查等工作。其中,孕产妇死亡监测按1808元/监测点补助(含孕产妇死亡评审);危重孕产妇监测按10元/例补助;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按9622元/监测点补助(含新生儿死亡评审);出生缺陷监测以医院为基础的按9640元/监测医院补助,以人群为基础的按10元/例补助;5岁以下营养与健康监测按15元/例补助;妇女病普查按25元/例补助。
(四)监督与评估
1.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根据国家要求,合理安排项目进度。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妇幼卫生监测的日常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人员培训、出生缺陷诊断、儿童营养与健康和危重孕产妇监测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控制数据的漏报、瞒报、错报等。
3.项目市县要向省卫生计生委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各项目市县(区)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进行专项检查。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