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2014年夏季旅游营销奖励补贴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开拓夏季旅游客源市场,实现“培育人气、提升服务、增加效益”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补贴的费用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愿意加入我市夏季旅游营销活动联盟的旅游企业,包括海南省内注册的旅行社、会展公司及万宁辖区内的旅游接待企业。
第四条 对星级饭店开展夏季旅游营销活动的补贴:
星级饭店每天拿出一定数量的房间,参加由市政府组织的夏季旅游营销活动,对散客入住实行折扣优惠。每家五星级饭店每天至少提供5间客房,每家四星级饭店每天至少提供15间客房,每家三星级饭店每天至少提供20间客房。折扣优惠客房由星级饭店按散客房价6折以下出售,政府按以上星级饭店提供客房的限额数量给予适当补贴:五星级饭店每间每晚补贴100元,四星级饭店每间每晚补贴50元,三星级饭店每间每晚补贴30元。
对登记入住星级饭店2晚以上(含2晚)的散客,优先享受折扣优惠客房。每个客房还将获赠2张万宁旅游景点门票。续住第3晚的,每位游客将再获赠1张兴隆演艺门票。
第五条 万宁特色旅游产品开发奖:旅行社及其他组织以万宁作为唯一旅游目的地,策划推出万宁特色旅游新产品,组织散拼团入住星级饭店1晚(含1晚)以上,游览1个以上A级景区和体验新产品,每月引进游客达到300人的,给予2万元奖励;超出300人的,超出部分按100元/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旅游景区接待游客增量奖:
A级景区5至9月期间,每天为省内外游客提供特定时段免费入园旅游,每月接待游客总人数较去年同期增长20%(含)以上的,4A级景区每月奖励3万元;3A级景区每月奖励1万元。
第七条 旅游餐饮企业促销奖:
鼓励我市旅游餐饮企业推出针对散客的特色菜肴和美食点心。旅游餐饮企业5至9月期间开展的一系列优惠活动,由市政府按其优惠活动金额给予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月最高不超过0.5万元。
第八条 旅游企业促销奖:
1、市内旅游接待企业在市内单独开展旅游促销活动,活动总费用10万元以内的,按费用金额10%给予奖励;总费用超过10万元的,给予每个活动奖励1万元;
2、市内旅游接待企业单独参加由省内旅行社组织的主要客源地旅游促销活动的,给予每个企业每地奖励0.5万元;
3、市内旅游企业单独参加省外旅游展销会的,给予每个企业每地奖励0.5万元;
4、省内旅行社单独组织到省外主要客源地开展旅游促销活动,推销万宁旅游产品和线路的,每地奖励2万元;
5、以上奖励不包含市政府统一组织的促销活动。市内每个旅游接待企业参加促销活动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省内每个旅行社参加促销活动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旅游企业促销奖励总额设定为80万元,旅游企业先申请的先奖,奖完为止。
第九条 发放旅游优惠券:
以市政府名义发放旅游优惠券200万元,面值设定为100元、50元、20元、10元等;发放对象为省内外散客;通过我市智慧旅游网站和关联合作网站以参与或关注我市旅游活动进行抽奖等方式获得,每人限领1张;发放和使用时间为2014年5月至9月;消费范围为加入夏季旅游营销联盟的景区、酒店、购物场所、演艺场所、餐饮店等市内企业;优惠券券面金额可抵扣等值现金金额。
优惠券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市旅游协会成立万宁市夏季旅游营销活动联盟。加入联盟条件:一是经营证照齐全;二是今年以来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三是愿意与政府合作开展夏季旅游营销活动;四是愿意与其他企业合作推出夏季旅游优惠套餐;五是愿意推出夏季旅游优惠产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四条补贴的对象仅限于散客,星级饭店提供的优惠客房只能向散客发售,不得售给团队。除政府定量补贴的优惠客房外,各酒店可自行推出优惠客房。
万宁景点门票、演艺场门票由政府向景区、演艺场按协议价采购。入住两晚以上的散客可直接在入住酒店领取景区门票或演艺门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称的特色旅游新产品是指以万宁为旅游目的地,旅游行程至少在2天以上,并至少在万宁住1晚的特色旅游产品,包括万宁新近推出的文通村、有机咖啡园、兴隆绿道、热带雨林、千亩荷塘、龙舟小镇、荔枝园、椰子园、菠萝蜜园等“百花园”乡村旅游点及冲浪、婚恋、海钓、户外拓展等旅游新产品。
第十三条 旅游企业要获得本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促销奖,须将促销活动方案提前半个月报市旅游局审定,并由市旅游局派人跟踪指导。旅游企业于活动结束后10日内向市旅游局提交活动实施总结、费用结算单据、效果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其他组织等须在每月5日前向市旅游局报送上一个月的奖励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团队电子行程单、旅游合同、入住登记信息、财务结算表、消费发票等)。
星级饭店必须制作散客优惠客房专门台账和旅游团队客房专门台账,由市旅游局委托市旅游协会统计并随时抽查。如不按月报送有关材料,则视为自愿放弃奖励资格。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旅游企业的万宁市夏季旅游营销联盟成员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不再享受相关奖励补贴:
(一)发生欺客宰客行为的;
(二)发生恶性投诉案件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在统计中弄虚作假、伪造单据凭证,经调查核实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及产品的执行情况,待活动结束后,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进行审核、审计评估,并将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星级饭店,包含已评定星级饭店和已申报相应星级并经市旅游局初评通过的旅游接待饭店。本办法所指旅游景区为已经通过国家A级景区评定和已申报A级景区并经市旅游局初评通过的项目。
第十八条 本办法奖励金额均为税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试行,至2014年9月30日起自行失效,有效期5个月。
(通讯员:许安雄 万宁市旅游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