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5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通知
琼建住房〔2015〕16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下达2015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经济发展局,省农垦总局,省国资委,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本着“自下而上、按需申报、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为确保我省2015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按时限要求顺利实施,结合各地需求和申报项目准备情况进行相应调减,报经省政府同意,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与省政府签订的《2015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全省计划为:开工36342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3401套、城市棚户区改造24448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790户、垦区棚户区改造7703户基本建成16433套(户)新增租赁补贴525户(具体任务见附件1)。现将该计划下达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各地应完善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加快办理计划开工项目前期手续,并提前做好项目储备。申报2015年建设而未纳入计划的项目可按各地需求开展前期工作,作为2016年计划建设项目申报。2015年计划开工项目(附件2、附件3)应在10月底前100%开工基本建成项目(附件4)应在12月底前100%建成。对未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及时发放租赁补贴,做到应保尽保。
二、 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做好征收补偿工作。充分利用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两种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研究制定提高货币补偿安置标准和比例的办法,提高货币安置比例。有条件的市县可探索回购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源。制定实施棚户区改造配套设施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安排迫切需要改造的棚户区,禁止借机大拆大建、搞形象工程。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按属地原则和隶属关系组织实施,省国资委负责指导协调所属国有企业相关工作。
三、 按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2015年原则上不再下达省计划任务。各市县可以根据轮候需求自行安排建设,建设项目应连同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一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各市县申报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数量如下:五指山经济适用住房352套(结转),东方市经济适用住房200套、限价商品住房200套,儋州市经济适用住房192套(结转),屯昌县经济适用住房43套(结转),白沙县限价商品住房78套(结转),陵水县经济适用住房100套、限价商品住房100套,琼中县经济适用住房300套。
四、 强化工程监督管理。 加强工程监督管理,确保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按照我省《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程序,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加强建设管理。落实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图审单位、施工单位、监管单位责任,加强质量安全日常执法力度,落实监督检查制度和质量责任终身制。严把规划设计关、建材供应关、施工质量关、竣工验收关,确保质量安全处于受控状态。
五、 切实做好住房保障统计工作。 严格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明确的统计范围、指标口径和填报要求,指定专人,准确、及时完成相关报表报送工作。建设项目需调整的,应及时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考核棚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的指标包括安置住房开工套数和货币补偿户数,与其相对应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户数,也是主要考核的指标(不是“宗数”、“协议份数”)。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对于采取先建后拆的项目,最终按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户数计算棚改任务量。
联系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 肖丽 联系电话:65390352(兼传真)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
省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处 刘通 联系电话:65325313(兼传真)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省财政厅综合处 程丽丽 联系电话:68515256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2015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任务表
2.2015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任务项目
3. 2015年省农垦总局管理农场的垦区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项目
4.2015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基本建成项目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2015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附件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