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推荐认定2014年国家和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通知
附件推荐表下载: 表1国家级基地推荐表 、 表3省级基地推荐表
海南省林业厅办公室
关于推荐认定2014年国家和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通知
琼林办〔2014〕243号
各市县林业局(农委、农林局),省农垦总局林业局,各林区林场,省林科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林下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示范辐射作用,促进广大林农发展林下经济,增加收入,走不砍树也致富的绿色发展之路,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生态建设成果,实现“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的林改目标,根据国家林业局有关部署,决定开展2014年国家和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推荐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和指标
(一)国家示范基地:以市县、企业、专业合作社为单位推荐。原则上每个市县推荐1个。
(二)省级示范基地:以产业基地为单位推荐,原则上每个市县、单位推荐1-5个。
二、推荐程序和条件
国家示范基地只能由市县林业局推荐;省级示范基地由市县林业局、农垦总局林业局、各林区林场和省林科所推荐。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推荐条件(见附件一、二)认真推荐,并对被推荐基地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三、认定程序和命名
(一)国家示范基地。由省林业厅汇总上报国家林业局认定,授予“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称号,授牌并颁发证书。
(二)省级示范基地。
1.省林业厅组织相关专家,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随机抽取部分推荐基地进行核查。
2.经专家评审,提出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名单,报厅领导审定。
3.经省林业厅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授予“海南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称号,授牌并颁发证书。
四、推荐材料和上报
1.推荐报告。
2.推荐表(详见附件三)。
3.如被推荐单位为市县(区),须提供能证明或反映其符合推荐条件的佐证材料,包括当地林下经济基本情况、林下经济规划以及相关文件资料。
4.如被推荐单位为企业、专业合作社或产业基地,须提供企业或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生产基地分布情况及经营情况等材料。
各市县和单位请于11月20日前将推荐材料一式3份报送省林业厅林改办,同时报送电子版。
五、有关要求
培育创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将以点带面,辐射带动广大农民积极发展林下经济,起到“探路子、出经验、做示范”的作用,对促进林下经济向集约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生态建设成果,促进农民增收、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示范基地认定是争取各级财政扶持的重要基础工作。各市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积极推荐,切实把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力强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评选上来。
联系人:省林业厅林改办,徐枫秋,65318009,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国家基地推荐条件
2.省级基地推荐条件
3.推荐表
海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一:
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推荐条件
1.林下经济发展已经具有一定基础。林下经济基地面积达到了一定规模,有2个以上集中连片区域,单个集中连片区域面积3000亩以上,总面积在10000亩以上,林下经济年总产值超过1亿元,参与发展林下经济的农户人均纯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企业或合作社申报的,其经营林下经济总面积须达到2000亩以上,产值达1000万元。
2.地方政府重视程度高。成立或落实了具体负责发展林下经济的机构和人员,出台了详细的扶持政策,企业和农户已经得到了实惠。
3.规划编制科学合理。县(市、区)有专门的林下经济发展规划,并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林地利用和林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
4.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基本建立起了“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生产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当地至少有两种以上具有一定特色的林下经济发展模式,对当地农民增收的带动作用明显。至少有一种以上林下经济产品在本省或全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附件二:
海南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推荐条件
1.林下经济基地集中连片,有一定规模,林下经济模式持续生产3年以上。林下经济年产值在100万元以上。
2.林下经济基地种植类面积200亩(种植菌类、花卉类基地面积100亩,铁皮石斛5亩)以上,生长状况良好、市场前景较好;养殖类存栏量:养蜂2000箱以上、驯养野生动物龟类30000只以上、蛇类5000条以上、果子狸2000只以上、蛙类20万只以上、其他(鹿、熊、野猪等)50头以上,畜类生猪1500头、牛50头、羊800头、禽类10万(只)以上。
3.林下经济基地有产业支撑,是当地有明显特色的优势产业或是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
4.林下经济基地有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依托,按订单组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