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推荐认定2014年国家和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补充通知
海南省林业厅办公室
关于推荐认定2014年国家和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补充通知
琼林办〔2014〕251号
各市县林业局(农委、农林局),省农垦总局林业局,各林区林场,省林科所:
2014年11月6日,我厅下发了《关于推荐认定2014年国家和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通知》。现根据各地反馈的情况,经讨论研究,决定对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推荐条件和推荐表有关内容进行修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1.海南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推荐条件(暂行)
海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20日印发
附件一:
海南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推荐条件
(暂行)
1. 林下经济基地经营范围:林苗(花)、林药、林菌、林(油)茶、林驯(野生动物驯养)、林蜂、林禽、林畜、林副产品采集加工、林下旅游等10种模式。
2.林下经济基地基本集中连片,有一定规模,林下经济年产值在100万元以上。
3.林下经济基地种植类面积200亩(林下露天种植菌类、花卉类和珍贵药材80亩;林下设施种植菌类、花卉类和珍贵药材30亩)以上,生长状况良好、市场前景较好。
4. 林下经济基地养殖类存栏量:养蜂2000箱以上、驯养野生动物龟类3000只以上、蛇类5000条以上、果子狸1000只以上、蛙类50万只以上、原鸡3万只以上、其他(鹿、熊、野猪等)50头以上,畜类生猪1500头、牛50头、羊800头、禽类5万(只)以上。
5.林下经济基地有产业支撑,是当地有明显特色的优势产业或是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
6.林下经济基地有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依托,按订单组织生产,带动当地农民增收效果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