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女士买房9年因缺一张证明不能过户
原标题:买房九年想办过户“卡”在一纸证明上
一个月前,家住海南师范大学的78岁王女士准备将已经购买了9年的一套房产转移到自己名下,但是奔波房产局、民政局等部门一个月后才发现,这房产过户办不了——缺了一份原房主婚姻证明,而问题就在于当年房主留下的材料不符合开具证明的条件。
办过户“卡”在一张证明上
据王女士介绍,2005年,她们夫妻俩从同在海南师范大学内的一位同事手里购买了一套单位福利房。当时由于对方急忙出国,王女士将房款交予该同事,并留下了该同事身份证、户口等复印件,以及收据和关于该房产办理抵押、收取房款、过户等相关事宜的委托书,并在海南省第二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多年来,房子一直由王女士管理,但是随着年岁的增大,王女士担心房产不过户会给儿女继承财产落下麻烦。一个月前,王女士带着存放了多年的材料到海口市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被告知,缺少一份委托人的婚姻现状证明。“别的手续都全了,就差一个婚姻的证明,但是到了民政局才知道,这个证明开不了。”王女士告诉记者。
公证书上有“不符事实”
“婚姻证明是个比较特殊的证明,涉及到隐私,所以不能随便办理,需要按照规定提供完整的材料才能申请办理。”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事隔多年,王女士手里有委托书、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但是民政部门却仍然不能开具证明。原来,王女士提供的委托书上出现了三个疑点。
一是原房主的被公证的材料上写明是未婚,房产证上也是未婚,但是民政局经过查询发现其只有一个已婚记录,与申请所述事实不符。王女士解释说,“当年办理这些公正手续的时候她就已经离婚了。”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告诉王女士,这可能是因为她并非协议离婚,而是法院判决,当事人并没有将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进行及时的更改。如果真是这样,还需要找到法院判决书。
二是在公证书上写有“全权代表我办理上述房产的转让、抵押、换证等相关手续,包括签订房屋的买卖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收取房款、换证、办理过户手续并缴交相关费用等一切相关手续。”对此表述,龙华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婚姻状况证明没有明确说明,这里的‘相关’究竟是否包括开具婚姻证明还需要我们跟该公证处进行沟通。”
三是房主的身份证、户口等复印件需要在公证书上公证。“民政部的这个指导意见表明,如果有原件最好,如果不能提供原件可以提供复印件,但是复印件需要同委托书一同公证才行。”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原房主难寻导致证明难开
“要不就算了,不办算了。”王女士灰心地对记者说,“看样子不知道还要跑多少个部门,原房主已经出国9年,我们从来没有联系过,根本找不到人。想要办这些想必也很难。”但是王女士还是有些不甘心,这是她们老两口的财产,如果不能过户,孩子的继承都会是个问题。截至记者发稿,王女士还在想办法。
温馨提醒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赵士伟表示,市民在进行相关的公证过程中,要清楚了解所办事宜所需要的材料,如王女士需要的婚姻证明,9年前就应该留下。确实需要委托的事项也应该尽量一一列明,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另外,赵士伟还提醒,虽然目前户口上的婚姻状况填写对生活影响不大,但是有些特殊情况,如财产纠纷等会因婚姻状态记录的不同有不同的影响,所以建议市民及时修改户口簿上的婚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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