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男子23年前杀人放火案再审:称曾被刑讯逼供
视频:陈满案启动再审 来源:央视新闻
23年前海南海口发生一起命案,陈满被认定为凶手。然而,二十几年来,陈满的家人和辩护律师一直在为他申诉,认为陈满无罪。就在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为陈满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本月底,浙江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将会在海口再审开庭。究竟是什么样的案件23年仍存疑问?陈满这23年间又经历了什么?我们把时钟拨回到二十多年前的海南,回到这起案件发生的时候。
1988年初,刚满25岁的陈满离开了老家四川绵竹。他办理了停薪留职的手续,和朋友们一行八人,来到了被确定为“经济特区”的海南省,希望用自己的双手拼出一番天地。
异乡租房打拼 109号突发火灾
从人生地不熟,到创办自己的装饰公司,陈满和很多人打着交道,辛苦忙碌,却有对未来的期待。1992年,陈满经人介绍,认识了四川老乡的钟某。46岁的老钟,以前是四川一家纺织公司的职工,当年这家公司准备在海南发展,就买下了位于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的一栋房屋。因为经营困难,公司将人员调回四川,只留下钟某看守房屋。陈满和老钟结识后,也租住了109号的房间,时间大约半年。
后来,陈满承接了一个工程,地点就在距离上坡下村109号步行约10分钟的地方,宁屯大厦的702、703房间。
就在陈满搬走没多久,1992年12月25日晚上,上坡下村109号突然出了大事,那里失火了,钟某在火灾中死亡。
陈满被认定为凶手 但关键证据缺失
钟某死亡后,作为曾经的租房客陈满马上被警方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1992年12月28日凌晨,也就是案发两天后,陈满在承包工程所在地的宁屯大厦702房间被抓走。陈满在随后的笔录中表示,案发当天8点多之前,他一直在宁屯大厦,并没有上坡下村的案发现场。但是,警方随后仍以涉案嫌疑对他收容审查。
1993年9月25日,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陈满被正式逮捕。
1993年11月23日,海口市公安局将此案移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1993年11月29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满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12月25日晚19时20分许,陈满来到上坡下村109号,趁钟某不备,将其杀害,并点燃煤气焚尸灭迹。
1994年3月23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曹铮是陈满当时的辩护律师,他指出,庭审过程中,并没有出示任何物证和鉴定材料,能直接证明陈满是凶手。陈满一审二审代理律师曹铮回忆称,当他要求公诉方提出物证时,公诉方称行凶菜刀丢失,原因是公安机关没有保存条件。
一审陈满陈述未作案 存在刑讯逼供
在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中,认为被害人是由于颈部损伤,大血管被割断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的。案卷所附的照片显示,案发现场曾提取了带血的卫生纸、血衣等物品,但也没有经过质证。
陈满一审二审代理律师曹铮:现场被告说,陈满说杀了人以后,他拿毛巾被堵嘴,堵头,还拿报纸擦试刀上的血,我说带血迹的衣物在哪儿呢,你们收走搁那儿了,他们说丢了,我说丢了怎么能证明上面的血是钟某的血呢?什么证据都没有,光剩了残缺不全的口供了,这能定案吗?
一审中,陈满向法庭陈述他并未作案,公安人员对他刑讯逼供,律师作出的是无罪辩护。代理律师在口供中找到十几处矛盾,让公诉方无法反驳,陈满依然被判死缓。
一审被判死缓 诸多因素致未上诉
同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杀人放火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书上对案发过程和案发原因是这么认定的。
经审理查明,1992年1月,被告人陈满搬到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钟某所在公司的住房租住。期间,陈满因未交房租等,与钟某发生矛盾,钟声称要向公安机关告发陈满私刻公章帮他人办工商执照之事,并于同年12月17日要陈满搬出上坡下村109号房。陈满怀恨在心,遂起杀害钟某的歹念。同年12月25日晚七时许,陈满发现上坡下村地面停电并得知钟某要返回四川老家,便从宁屯大厦窜至上坡下村109号,见钟某正在客厅喝酒,便与其聊天,随机陈满进到房间从厨房拿起菜刀一把,趁钟某不备,朝他的头部、颈部、躯干部等处连砍数刀,致钟某当即死亡。接着,陈满将厨房的煤气罐搬到钟的卧室门口,用打火机点着火焚尸灭迹。
曹律师说,面对这份判决,陈满本想上诉,但因为不懂法律,又苦于无法见到自己,错过了提起时限,导致没有上诉。而法院也未给辩护律师送达判决书副本。
检察院提出异议 四年后二审开庭
即便如此,案件还是进入了二审程序。原来,这份判决作出后,最先提出异议的并不是陈满,而是检察院。一审宣判四天后的11月13日, 海口市检察院将一份抗诉书递交到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海口中院的判决显然过轻,并以被告人陈满情节恶劣,而且肆意翻供为由,请求改判陈满死刑。而另一方面,陈满的家人和辩护律师多方奔走,为陈满鸣冤叫屈,并多方证明陈满没有确实充分的犯罪证据,强烈要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陈满无罪。
一方要求改判死刑,一方要求改判无罪,观点截然不同,到底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如何采信?不过这次庭审已经是将近四年之后。1998年8月26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一名警察出庭,证明亲眼看到陈满画的所谓“作案现场图”,只有到过的人才会那么清楚。
法庭上,辩方律师尖锐地提出,陈满所画的“作案现场图”是在警方刑讯逼供下所画。
这次开庭,时任海南大学法学院院长的谭兵教授带领学校师生旁听了庭审全程,随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本案的判决主要依据被告口供,没有物证。本案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裁定书称:“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并无不当,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原审被告人陈满可不立即执行死刑。”
二审判决后,陈满开始服刑,而在随后的十几年里,家人和多位律师四处奔走,提出申诉。
而与此同时,陈满的母亲也坚持每个月都给儿子写封信,给予他精神上的慰藉。
一年又一年,母亲给儿子寄出了数百封信,父亲写下了77封申诉信。
时隔23年 最高法作《再审决定书》
2014年2月,陈满案的申诉状由律师递交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后,最高检启动复查程序。
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陈满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海南省高级法院(1994)琼刑终止第81号刑事裁定书定案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2月28日,陈满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称陈满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陈满曾多次作出无罪供述,他的律师也提出,陈满没有作案时间、作案动机,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来看看陈满这些证据。
焦点一 作案时间
大量证据证明无作案时间
本案一审起诉书认为,陈满的作案时间是1992年12月25日晚7点20分许。一审二审的判决书认定,陈满作案的时间为12月25日晚7时许。这期间,他实施的行为包括来到上坡下村109号,假意与受害人钟某闲聊,趁其不备,从厨房拿起菜刀一把,持刀连砍数刀,致钟某当即死亡。还将厨房的煤气罐搬到钟的卧室门口,用打火机点着火焚尸灭迹。但律师则认为根据判决书援引的证人证言,陈满在案发当天晚上六点以后就一直在宁屯大厦与工友们一起吃饭,看电视,还给几个打麻将的朋友端茶倒水,一直到晚上八点以后才出去打了一个传呼机。如果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成立,那么意味着陈满除了要在现场实施杀人焚尸的行为外,还要在作案前从宁屯大厦到上坡下村109号,作案后换下血衣,擦拭血迹,再返回宁屯大厦。
但是,同为静海公司业务员的证人杨某、刘某、章某的证言均证明,陈满于案发当晚六点多吃完晚饭后加班;证人7点40玩麻将时陈满还在,坐在旁边看,还给证人泡茶,约到8点多时,陈满也还在。陈满的装修工陈某、罗某的证言也证实,陈满于案发当天上午、下午都在宁屯大厦,到晚上六点多钟时陈满还在装修工地吃饭,还招呼证人吃饭,证人吃完饭后大约7点20多,陈满也仍然在装修地点继续加班。
焦点二 作案动机
判决书认定作案动机有三点
本案一审二审的判决书认定,陈满的作案动机基本上是三点,一、陈满没有给钟某交房租,二、钟某声称要向公安机关告发陈满私刻公章帮他人办工商执照之事,三、钟某在1992年12月17日,也就是案发前一周,要陈满搬出上坡下村109号房。
律师则认为,经过相关证人证言,陈满和某关系不错,而且并未因房租的事发生矛盾。
另外,对于陈满帮人办理工商执照,律师认为,钟某也有参与,不会因为此事和陈满产生矛盾。
律师表示,陈满说受害人钟某之前让他搬出109号房,也并不是因为和他有矛盾,而是因为公司的统一规定。
焦点三 证据充分性
证据充分性有质疑 关键证据丢失
二审判决书对证据的认定是这样的,证明被告人陈满实施了杀人放火行为的证据有三十余名证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火灾原因认定书、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尸体检验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书、刑事科学病理技术鉴定书、被告人陈满的供述及其所画的《犯罪现场示意图》、公安机关《笔迹检验鉴定书》等证据。
对此,律师认为这些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陈满实施了杀人放火行为。认为所有证人证言除一部分证明陈满无罪以外,其他证言都既不能说明陈满有罪,也不能说明陈满无罪。
律师还特别提出,作为关键证据的案发现场提取的带血衬衫,带柄菜刀,工作证等物品,都已经遗失,而且是在一审开庭前就已经遗失。据旁听过一审开庭陈满的朋友王福军说,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曾明确说,公安机关把这些案件最重要的物证当垃圾扔掉了。
律师认为,关键物证的丢失,让寻找真凶变得困难,而其他口供,证人证言,并不足以证明陈满作案。
陈满案启动再审 体现司法进步
陈满案进入了再审程序,相信法律也会做出公正的判决。不久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了一起案件,就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基金经理人马乐老鼠仓一案。目前审理完毕,依法改判。虽说在短时间内有两起抗诉案件,但在以往的再审案件中,由最高检直接向最高法抗诉而启动再审程序的十分少见。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近年来,“再审”这个法律专有名词越来越多地进入公众视野。专家认为,这种法治理念上变化,更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过去冤假错案的纠正很多情况下是由于真凶落网,或者被害人归来,而近年来,这一情况发生了明显变化,像福建念斌案、安徽于英生案等都是司法机关主动纠错的典型案例。这体现了我们国家的司法越来越严谨、科学、公正,坚决贯彻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这样的一种精神。体现了我们司法机关建立一种法治的理念,保障人权的理念,这可以说是我们司法的刑事司法的一个重大的进步。
编辑: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