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拐卖儿童嫌犯被追诉
20年前拐卖儿童,时至今日,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吗?检察官的答案是“不”。日前,海南检察机关依法追诉了一名拐卖儿童的犯罪嫌疑人。虽然犯罪嫌疑人陈定顺涉嫌20年前拐卖儿童,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案件回放
1995年5月17日,犯罪嫌疑人陈定顺和王绍胜、陈春雷(其王、陈二人已被判刑)共同商量拐卖受害人王某德儿子,并就如何偷出孩子,谁负责照看,谁负责找下家卖孩子进行了详细分工。19日,陈定顺伙同一名叫“杨勇”的人,趁受害人王某德夫妇不在家,窜入王某德家,将其5个月大的儿子王杰抱走,后将王杰交给王绍胜看管。数日后,陈定顺和杨勇夫妇三人将王杰从王绍胜处接走,准备卖掉。三人来到海口市某立交桥桥头处时,杨勇让陈定顺在桥头等候,杨勇夫妇随即将王杰抱至桥头附近的村子卖掉,但此后杨勇夫妇一去不回,被拐卖的儿童王杰也不知去向。直至目前,孩子仍没有下落。
1995年5月19日,被害人王某德向海口市海甸派出所报案,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即美兰分局)经审查后立案侦查,同案犯王绍胜、陈春雷于5月29日被抓获。而当时的陈定顺由于真实名字没有确定,公安机关没有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事后,陈定顺逃离了海南,回到了四川省巴中市老家,租了一块地,养起了猪,成为了一个农户,日子过得也算安逸。可是自己的内心呢,无时无刻不惶恐,因为自己曾经做过的事,也因为那个被拐卖而回不到父母身边的婴儿。
一个“峰回路转”的契机
在一个偶然的机会,被害人王某德从熟人口中得知,当时自己的儿子是被自己的邻居,一个四川的租户偷走的,这个租户的真实名字叫作“陈定顺”,不是当时所知的“陈庭顺”。了解到这个信息后,2015年6月24日,王某德再次向海口市公安局海甸派出所报案,并提供了犯罪嫌疑人陈定顺的真实姓名等信息。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随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确定陈定顺为犯罪嫌疑人。同年8月12日,公安机关对陈定顺进行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陈定顺被当地派出所通知归案,因慑于公安网上追逃行动以及内心的谴责,于8月13日向四川老家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告破。
检察机关:依法追诉
2015年9月22日,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接到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提请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陈定顺涉嫌拐卖儿童罪一案的文书及案卷材料、证据后,承办检察官严格审查了案卷,核实相关证据材料。本案发生的时间是1995年5月19日,公安机关立案的时间为1995年5月31日,对犯罪嫌疑人陈定顺决定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时间却是2015年8月12日,距案发时间已经超过了20年。
按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追诉时效应适用1979年刑法的规定。根据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依照1991年9月4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绑架儿童罪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拐卖儿童罪的最高刑期均为无期徒刑、死刑;1979年刑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均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因此,要追诉犯罪嫌疑人陈定顺刑事责任须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定顺以出卖为目的盗窃婴儿的行为,已触犯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涉嫌绑架儿童罪,虽然已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当追诉。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陈定顺予以核准追诉。
今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下发《关于对陈定顺涉嫌绑架儿童核准追诉一案加强监督的通知》,要求海南检察机关对该案加强跟踪监督。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林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