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妻男子”坐牢18年出狱仍喊冤 新证据不被采信
19年前,南海九江的一名男子身负多处刀伤跳下自家阳台,关永坚称被人入室行凶,警察在家中找到他妻子的尸体,关永坚被控杀妻,一审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去年,48岁的关永坚刑满释放,坚称杀妻凶手另有其人,向广东高院提出申诉。
真相是检方指控的杀妻藏尸屋内,再自残假扮被抢劫?还是关永坚无辜含冤19年?本报持续关注报道(见2014年9月5日FSA1与A2版)。昨日,广东高院审理后驳回了关永坚的申诉,法官罗列证据,逐一辨析、驳回其申诉理由。
文/广州日报记者方晴 通讯员黄胜龙
离奇凶案: 男屋主被砍伤 妻子藏尸地板下
案发佛山南海九江镇西山村。1996年10月15日凌晨4时30分许,关永坚从自家二楼阳台跳下,在家门口呼叫邻居报警,自称“被人入屋谋害砍伤”,随后,满身鲜血的关永坚被送医救治。警方随后在其屋内发现梁某(关永坚妻子)尸体。
究竟谁是砍伤关永坚、杀害梁某的凶手?作案动机是什么?根据关永坚最初陈述: 14日晚上10时15分许,他回家后独自在客厅看电视并在沙发上入睡,次日凌晨4时30分被“戴头套的劫匪”袭击,在与歹徒搏斗过程中跳下二楼阳台后被送医救治,对家中发生的事情并不清楚。
然而,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发现,死者身上的项链、戒指、手表等均未丢失,家中门窗未见损毁,亦未有财物丢失或财物被翻搜的特征;根据法医尸检结果,梁某的死亡时间约为晚饭后2小时。
承认杀妻: 争吵气头上杀妻 自残假扮被劫
关永坚后向公安机关供述是自己杀死了妻子。他供述称:“婚后二人感情不好,已协商离婚。当晚我较晚回家,老婆就骂我整晚出去‘叫鸡’,而我实际是去了母亲家,所以自己很气愤、很委屈,我叫她不要吵,但她一直在我旁边吵……我当时发火了就打她……用手卡住她的脖子,推到墙上,卡了三四分钟左右,老婆就软了下来……我发现杀死老婆了,就一直在想怎么办?后来我就想做出个假象来,装成被人杀的样子,我用菜刀割了她脖子两刀。我用菜刀砍自己的头、手臂和背部等处……后来为了让假象做得更像一些,我走到二楼阳台上喊救命,然后从阳台跳了下去。”
1997年,关永坚被佛山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二审广东省高级法院考虑到该案系因家庭矛盾而起,改判关永坚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官细辨析 申诉被驳回
去年,关永坚刑满释放,坚称杀妻凶手另有其人,向广东高院提出申诉,广东高院受理了他的再审申请。历经一年审理,广东高院最终驳回了关永坚的申诉。
经办法官表示,关永坚的有罪供述与法医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情况、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确认关永坚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关永坚申诉自己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是在公安机关欺骗、引诱、暗示甚至逼迫的情况下作出的,但其本人不能提供、案卷材料也没有发现公安机关违法取证的证据或线索。因此,关永坚的申诉不足采信。
入室行凶?财物未丢失,家具无位移
关永坚在申诉中称被“戴头套的劫匪”袭击,其全身多处“被歹徒砍伤”,在与歹徒搏斗过程中,本能地逃出二楼阳台落地呼救。但现场勘查反映,关永坚家中椅凳、物品等均无移位、倾翻等现象,现场血迹亦呈滴落状而非挥洒状。梁某遗体衣着整齐,随身金饰、财物亦无丢失,无法解释“入室凶犯”的犯罪动机。
刀伤玄机:集中身体左侧,为右撇子自伤
关永坚身上多处刀伤到底是歹徒所为还是自伤?经法医鉴定,其虽全身多处受伤,但伤情主要集中在身体左侧、头后等部位,均是“右手可及”之处,符合右手用力方向,且伤口排列整齐,创口也都很轻;同时双手及双前臂无明显抵抗伤痕。
根据以上创口特征,且结合调查关永坚为右手利者(即右撇子),综合分析关永坚身上的损伤,结论是关永坚身上的损伤为自伤。上述证据与关永坚关于杀妻后自伤的有罪供述相印证,而不符合关永坚辩解被他人袭击、与歹徒搏斗所应有的特征。
证人证言:关永坚被救次日未问及妻儿安危
此外,法院还提出,梁某的尸检结果显示为生前被他人扼颈窒息死亡,再被利刀切颈,在饭后两小时左右死亡。这与关永坚失手杀妻,经过几小时思考并伪造现场后才自伤呼救的供述相印证;而无法解释夫妻两人被伤害的时间前后相隔5小时。
关永坚有没有作案动机?关永坚亲属、邻居等多名证人证言印证:夫妻俩婚后关系不好,正闹离婚。此外,案发凌晨,邻居没有听到其屋内打斗声。
另外,关永坚入院时的值班医生证实其入院时仍能清楚回答住址和受伤原因;但其亲属证实他被救次日醒来后没有问及妻儿安危。法官认为,其自称另有凶犯“入室行凶”,却不关注妻儿安危,也不关注“凶犯”情况,该辩解不符合常理。
新物证“血衣”:无法证明与该案有关
此外,关永坚此次申诉还提出了“血衣”、“男拖鞋”等新物证。据其本人辩称,新物证是在案发现场翻捡到的,但公安机关当年勘查现场时并未发现上述物品。关永坚申诉时提出他的儿子关某亮可以证明案发当晚在黑暗中看到两个人打斗,但关某亮案发时年仅3岁,是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人,加上关某亮与关永坚的特殊关系,其证言不具有证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