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被侵权者更要尊重知识产权

27.11.2014  13:10

  11月24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佛山人民广播电台侵权行为成立,应销毁库存的《听世界春秋》侵权光盘,就侵权行为在媒体刊登致歉声明。同时,佛山电台应赔偿原告贾志刚61万元。(11月25日《晶报》)

  这是近年众多媒体著作权纠纷中的一件平常官司:原告贾志刚创作的历史小说《贾志刚说春秋》,被佛山人民广播电台以播音员谢某原创作品的形式,在节目中进行商业播放,并与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合作,将部分作品制成有声读物,以每碟60元的价格公开发售。

  自互联网兴起以来,传统媒体在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上长期扮演“受气小媳妇”的角色。大部分传统媒体的稿件与作品,常被新媒体掐头去尾转载,甚至连作者名字也不署。传统媒体不是没想过反抗,远有2005年的《南京宣言》,近有今年多家媒体围攻“今日头条”。但是,由于新技术无远弗届的渠道优势,传统媒体常常陷入囚徒困境——你咬着牙不跟对方妥协,饿死的是你自己。

  出路在哪里?传统媒体尚没有找到。遗憾的是,一些常常抱怨自己著作权被侵犯的传统媒体,在自己面临考验时,“吃相”也并不好看,有时也会禁不住诱惑,偷偷摸摸地转别家媒体的好稿子。

  媒体的日常工作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从一定意义上说,媒体有义务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媒体有义务模范地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传统媒体在思考如何应对新媒体的“霸权”时,不能先抛弃自己的底线。类似“撞人方世玉,被撞林黛玉”的行为,是万万要不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