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用低价药品网上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农垦总局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直属医疗机构,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精神,为做好我省低价药品采购工作,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现就常用低价药品网上采购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引导企业生产供应常用低价药品,保证常用低价药品供应,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量价挂钩、招采合一、廉洁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采购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和《海南省低价药品清单》中的药品。
四、采购方式
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通过相应资质审查的低价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直接挂网。由生产企业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加成后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医疗机构与挂网企业议价后进行交易,及时结算,阳光采购。医院要优先采购通过新版GMP认证生产企业的药品,并与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
鼓励创新和探索保障常用低价药品供应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医院和基层用药衔接,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避免药品价格不适当波动。
五、采购程序
(一)低价药品生产企业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报名,申请挂网。申报材料递交时间和地点以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海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网公布为准。
(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受理企业报名资料,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并对通过资质审核的企业产品予以挂网。
(三)各医疗机构实行网上阳光采购。
1、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全省常用低价药品的挂网价格情况进行公布,各医疗机构均可在采购平台上查看并参考。
2、省直属医疗机构根据药品挂网价情况,结合各自药品使用量与企业进行议价,遴选确定本单位各低价药品的实际供货生产企业及价格。遴选结果议价小组须签字存档,并报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3、各市县可采用联合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各市县人民医院负责汇总辖区内医疗机构对常用低价药品的需求, 组织药学专家、医疗专家组成议价组,根据药品挂网价格并结合药品使用量代表辖区内所有政府办医疗机构进行议价,遴选确定本市县各低价药品的实际供货生产企业及价格,遴选结果议价小组须签字存档,并报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4、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汇总省直属医疗机构及各市县人民医院遴选结果,确保各医疗机构实现网上阳光采购。
(四)遴选确定的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企业进行供货,应尽量选择规模大、覆盖面广、配送率高、服务好的企业承担统一配送任务,确保各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供应。
六、开展动态监测与评估
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加快推进药品集中采购供应平台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拓展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提高平台在药品采购、配送、结算、评价、统计分析、动态监管等方面的能力,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建立常用低价药品从生产、流通、库存到使用全过程实时更新、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的药品生产供应信息系统,定期在采购平台上公布本地区注册的药品配送企业名单,包括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供货能力、配送到位率、信誉度、清退、查处等情况,重点监测易短缺药品原料和制剂生产供应情况,及时分析研判药品供应保障形势,做好供需衔接。
七、强化采购供应综合监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关于印发〈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2010〕6号)精神对医疗机构低价药品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要切实加强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及时解决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要强化医疗机构使用常用低价药品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要将常用低价药品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充分发挥医疗机构药师作用,落实处方点评和审核,优化用药结构,逐步提高常用低价药品使用量。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海南省物价局 |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014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