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原副市长朱允彦:在阿谀奉承声中我飘然起来
朱允彦(资料图)
●忏悔人:朱允彦
●原任职务:海南省琼海市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涉案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
2016年6月28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朱允彦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一审宣判后,朱允彦表示不上诉。
●犯罪事实:
2003年至2014年,朱允彦在担任琼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琼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建设、提高房地产项目容积率、办理房产证、审批项目规划方案、拨付工程款、调整项目规划功能、变更土地用途等方面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杨某某等个人和单位贿赂共计415万元以及1辆价值14万余元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
忏悔录
2015年5月18日,是我一生中最难忘的日子。这一天,我被宣布刑事拘留,晚上八点多钟被送到看守所关押。在去往看守所的路上,我心潮起伏,思绪万千。想想昔日身为领导干部,我是多么的荣耀;看看今日,我身居囚车,又是多么的可悲。
平心而论,我曾经想筑好反腐拒变这道防线。在任琼海市副市长之初,为了筑好自己反腐拒变这道防线,我曾多次告诫爱人和孩子,不准收受别人的钱物。我也曾拒收和退回他人钱财,然而退钱之后我却听到了一些人的冷嘲热讽。有人说“巴结不上我”,有人说我“不信任他们”等等。听到这些,我心里很不是滋味。
随着职务的升迁,我的权力也越来越大。在一片阿谀奉承声中,我开始飘然起来,渐渐滋生出一些腐朽的思想。我常想,自己不如在任期内多攒几个钱,今后就是不干了,也衣食无忧,不会为没钱发愁。由于有了这种想法,在糖弹面前就没有把握住原则,十几年时间,我收受别人钱财多达400多万元,由一名党员领导干部,逐步沦为一个收敛钱财的党内腐败分子。
我本来有很好的机会主动投案自首,但我却没有把握住。只是在2015年3月案发前,让我胞弟向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退缴了赃款20万元(海莲君注: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已于2016年9月1日起撤销)。直到省纪委调查组找我谈话,我才主动交代问题。案发前,由于我顾虑重重,心怀侥幸,错失了良机。直到被采取措施并受到办案人员及有关方面一次次耐心的批评、教育后,我才真正醒悟过来。
我被宣布逮捕后至法院开庭前,这段时间里,思想波动很大,真感到生不如死。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我的理智战胜了邪念,并且领悟到: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犯了罪就应面对现实,必须认真悔过,积极配合调查。
我被判刑入狱后,感到非常悔恨,我也深知罪行严重,而这一切都是我自作自受。真是弄权一时,悔恨终生。因此,无论法律怎么制裁我,我都毫无怨言。
现在回过头去看,我最深刻地体会到:如果对腐败现象抑制不了的话,宁肯不当官,也不要去当贪官。不当贪官,我至少还是个好公民,现在不仅要坐牢,还是个犯罪分子。一想到这些,我的心情就久久不能平静,时常泪如泉涌。
我清楚地记得庭审结束时,我深深忏悔我的罪过,“我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我身为公职人员,所做的一切对公职人员的清廉性造成了污染,我对不起国家和人民的信任,在此我也知罪、认罪、悔罪,我接受法院对我的判决,也会认真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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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琼海市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朱允彦受贿获刑十年
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415万及小轿车一辆。6月28日,海南一中院对原琼海市政府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朱允彦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朱允彦在担任琼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琼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建设、提高房地产项目容积率、办理房产证、审批项目规划方案、拨付工程款、调整项目规划功能、变更土地用途等方面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某某等个人和单位贿赂共计415万元以及1辆价值14.499675万元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
2015年4月17日,朱允彦让朱某某代其向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退缴赃款20万元;2015年9月7日和2016年3月16日,朱允彦的亲属代朱允彦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账户退缴赃款共计140万元。2016年5月16日和30日,朱允彦的亲属代朱允彦向一中院账户退缴赃款共计70万元。朱允彦收受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1辆(车牌号:琼C35678)已被追缴在案。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朱允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朱允彦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且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事前尚未掌握其收受贿赂的较重罪行,退缴部分赃款赃物,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允彦表示不上诉。 海南日报记者 丁平 通讯员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