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渔政渔港监管站原站长卢章雷收受他人贿赂189万
原标题:文昌市渔政渔港监管站原站长受贿行贿获刑12年
原文昌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站长卢章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189万元,并用违法所得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7万元。2014年12月25日,海南一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卢章雷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2006年5月份,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捕捞处原处长林中兴(另案处理)得知文昌有一些报废渔船功率指标后,便告诉福建籍老板林某生(另案处理),可以利用文昌地区的报废渔船功率指标申请船网工具指标建造渔船,并要求林某生按照200元/千瓦的标准支付好处费。林某生表示同意后,林中兴便打电话给卢章雷,提出由卢章雷负责将文昌地区的报废渔船功率指标提供给林某生用于申请船网工具指标。卢章雷表示这件事他做不了主,于是将此事告诉时任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的林志铁(另案处理),并问林志铁需要收取多少好处费。林志铁让卢章雷自己做主处理此事。卢章雷安排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办公室原主任吴某彬(另案处理)与林某生衔接,由吴某彬从文昌市的报废渔船功率指标库给林某生。
此后,林某生在文昌成立了文昌东南海水产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至2007年期间,以该公司名义在文昌分批申请获得25艘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批文,其中18艘渔船的功率由吴某彬帮忙提供。之后,按照事先约定,林某生分6次将123万元人民币转账给林中兴。林中兴收到后,分6次将73.92万元转账给卢章雷。卢章雷将其中43万元分给了林志铁,剩下30.92万元由自己分得。
此外,卢章雷还利用职务便利,在获取船网工具指标、渔船年审、执法检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林某生、林某师等人好处费共计66万元。
2007年至2011年休渔期间,卢章雷为违规出海捕鱼的林某师、王某强、许某等人提供方便,多次收受好处费。为了得到时任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林志铁的包庇,在每年休渔期结束后,卢章雷都送给林志铁好处费,先后五次共送给了林志铁17万元。林志铁收受好处费后,对卢章雷收受渔民贿赂等行为长期纵容和包庇。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章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卢章雷收受贿赂款共计189万元,其中与林中兴、林志铁共同收受贿赂123万元,其个人分得30.92万元;单独收受他人贿赂66万元;被告人卢章雷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用违法所得17万元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卢章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及行贿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宣判后,被告人卢章雷以量刑过重为由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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