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4年度指导监督市县国资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工作计划的通知

26.11.2014  12:55

琼国资办〔2014〕28号

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4年度指导监督市县国资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国资委(局、办):

  现将《海南省国资委2014年度指导监督市县国资监管工作的意见》和《海南省国资委2014年度指导监督市县国资监管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望在2014年度市县国资监管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执行。

  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国资委2014年度指导监督市县国资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市县深化国企改革、完善国资监管体制,现就2014年度市县国资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市县国资监管体制机制建设

  2014年度要继续解放思想、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国资监管新模式,继续加强和完善国资监管的体制机制建设。针对我省市县国资监管体制机制建设水平不平衡的现状,各市县要分类指导、重点推进。

  (一) 海口市、三亚市已建立了规范的国资监管机构,要以全国先进省、地市国资委为标杆,将国资监管工作的重点放在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推动国企深化改革、优化国资监管上。推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按照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原则,推动市属企业的改革重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推进董事会试点,加强监事会建设为重点,指导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激发企业活力;加快推动国有资产资本化、证券化进程,培育集约化经营、规模化发展、市场化运作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产业经营公众公司,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二) 儋州、万宁、东方、五指山、白沙、琼中等市县已成立独立的国资监管机构,要以落实对市县属重点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为基本目标,进一步扩大国有资产监管覆盖面,以统一企业国有资产统计、统一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统一资产评估监管规则等基础管理工作为切入点,继续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推动市县属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促进兼并重组和整合优化。

  (三) 其他尚未建立独立国资监管机构的市县,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和三统一、三结合的原则创造条件单设国资委(办)。暂不具备条件的市县,可设立市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公司,明确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对现有国有企业进行监管和推进改制关闭破产工作,对本市县政府投融资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国际旅游岛建设中资源开发转化的国有资本、与中央和省属企业重组整合以及与各类企业合资合作形成的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职责,拥有收益权和再投资权,承担授权经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 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推进缓慢、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的市县,可以借鉴江苏宜兴、浙江慈溪、广东顺德等外省市县好的国资监管经验和模式,在市县政府层面设立非常设议事机构国资委,由市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国资委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织领导全市县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负责重大事项决策。国资委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国资办,根据国资委授权承担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在一定范围处理国有资产管理事项,便于集中力量办大事,利于协调各种资源办成事。

  二、推进国资监管基础工作的全覆盖

  针对我省市县的国资监管基础工作仍然比较薄弱、管理分散、家底不清的状况,市县国资监管机构应从按照全省统一制度推动国资监管基础工作全覆盖入手,促进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实现家底无遗漏、操作有规范、问责有对象。

  (一) 争取市县政府支持,由国资监管机构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对全市县的国有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清查目的是搞清国有企业“户头”,根据工作实际,不求过细,但求全面,把历史遗留的停产半停产企业、新成立的开发企业、城建城投等企业都能列出名册。

  (二) 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的通知》要求,布置开展市县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并形成制度。全市县国有企业,不论隶属、层级都要纳入统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汇总统计报表,并向市县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情况。

  (三) 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布置开展市县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加入省国资委企业产权登记系统。

  (四) 在此基础上,按照全省统一的制度,规范资产评估管理、企业综合评价和产权交易监管等基础管理工作,配合开展全省企业产权交易监管检查活动。

  三、积极稳妥推进市县国企改革重组

  针对目前我省多数市县仍有长期停产、半停产国有企业遗留问题未解决,大量国有资产长期闲置,职工生活困难的现实。2014年度,各市县应结合当前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快市县国企改革步伐。

  (一) 争取市县政府设立国企改革专项资金,市县财政安排预算支持,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助,专项用于解决停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二) 争取由市县政府领导牵头成立工作组,集中推进关停企业的职工安置,按规定制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多渠道筹集职工安置资金,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重点是解决职工社保待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 争取加大对国企改革的政策支持,盘活关停企业的存量资产。尝试由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处置,多方招商开发,整合重组,形成新的生产经营能力。

  四、促进省和市县国企展开多方位合作,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推动国资监管大格局的指导意见》精神指导下,进一步解放思想,推动市县国资国企开展与多种资本合作,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一) 注重吸收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市县的企业改革重组,解决国企改革职工安置资金压力。

  (二) 引进国家、省重点项目落户本地,引领当地国资国企发展。

  (三) 充分利用当地土地、海滩、岸线、森林、矿产、旅游等资源,积极与央企、省企、民企、外企在交通建设、能源建设、水利建设、旅游开发等领域展开战略合作,盘活本市县资本,带动市县国企发展。

  海南省国资委2014年度指导监督市县国资监管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完善国资监管、深化国资改革的各项部署,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2014年度指导监督市县国资监管工作计划如下:

  一、推进国资监管基础工作的全覆盖

  (一)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通知》,布置开展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指导市县开展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报工作,争取实现全覆盖,并形成统计报告提交同级政府。(统评处,全年)

  (二) 提请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修订《海南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落实全省各级国有企业产权登记的全覆盖,指导市县国资监管机构运用产权登记数据成果,理顺企业产权登记关系,优化产权结构。(产权处,全年)

  (三) 继续推进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平台财务监管系统的开发工作,全面实现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平台采集交换市县国资机构及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数据及其他数据。(信息中心,全年)

  (四) 省和海口、三亚市国资委共同研讨完善企业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并着力推广到儋州、万宁等市县,争取尽快形成覆盖全省的企业业绩考核评价体系。(统评处,全年)

  二、推进市县国资监管体制机制建设

  (一) 指导市县积极探索创新国资监管机制体制建设。推动海口、三亚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完善国资监管体制,跟上全国省、地市国资委的改革步伐;儋州、万宁、东方、白沙、琼中等市县已设立独立国资委,争取市县政府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健全监管制度;推动其余市县争取单设国资委,暂不具备单设条件的市县,帮助其设立市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公司,负责对现有国有企业进行监管和推进改制关闭破产工作。 (法规处,全年)

  (二) 继续加强省国资委委领导定点联系市县国资监管工作的制度,择时开展调研,了解掌握市县国资监管体制机制工作建设情况,推动市县的国资监管机制体制建设。(法规处,全年)

  (三)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地方国资监管机构监管国有资产工作年度考核评分办法》(待发),制定海南省《市县级国资监管机构监管国有资产工作年度考核评分办法》下发。(法规处,全年)

  (四) 省和海口、三亚市国资委共同研讨推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争取推广到更多市县建立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治理处,全年)

  (五) 省和海口、三亚市国资委共同研讨规范国企董事会建设,争取其他市县对重点企业开展董事会建设试点。(治理处,全年)

  三、加强对市县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业务指导

  (一) 有针对性地到部分市县进行调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一企一策指导推动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工作,重点指导三亚市国企托管和改制重组工作。指导市县妥善处理已改制关闭破产企业有关遗留问题,尤其是职工安置遗留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发改处,全年)

  (二) 指导市县国资监管部门紧紧围绕全省产业发展和功能区规划,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框架下,做好本市县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规划。重点指导海口、三亚进一步提高资本集中度,在做大企业的同时注重做强企业,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指导其他市县争取培育出两三个有较大资产规模、较强投融资能力的实体,并围绕国有资本布局领域,按照不同职能,通过划拨现有国有企业股权,着力打造若干投资运营主体,在市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重点资源开发等方面,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为实现市县党委、政府的意图,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成有标志性的大事。(资本处,全年)

  (三) 按照产权转让年度检查工作部署开展重点抽查,结合检查情况,对市县国资监管机构产权管理工作加强指导监督。(产权处,下半年)

  (四)继续对刚成立的东方市国资委、乐东县国资办前期的国资监管工作进行重点帮助指导,指导其对本市县国资监管工作进行建章立制,帮助乐东县在上半年完成全县国企的清产核资工作。(法规处,全年)

   四、进一步加强对市县国资监管的业务培训和交流

  (一) 将市县国资监管机构及其重点监管企业干部纳入我委相关培训的对象的范围,实现优质培训资源共享。逐步建立与市县联动的人才工作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家培养工程。(企干处,全年)

  (二) 加大省、市、县国资国企间的交流力度,继续推进市县国资人员到委机关及省属企业挂职工作,有计划地征集挂职需求,分批次安排学习交流。(企干处,全年)

  (三) 组织市县国资监管机构人员参加省国资委举办的“解读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国企改革完善国资体制精神培训班”。(法规处,二季度)

  (四) 择时择机到万宁、儋州市国资监管机构举办国有企业改革操作培训班,讲解有关改制关闭破产的操作规程、重点政策法规、操作注意事项。(发改处,上半年)

  (五) 组织市县国资监管机构人员参加省国资委举办的 “产权管理综合业务培训班”。(产权处,上半年)

  (六) 分两期组织市县国资相关人员参加国务院国资委举办的地方产权管理业务培训。(产权处,全年)

  (七) 召开市县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培训会,培训市县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人员。(统评处,下半年)

  (八)组织市县国资监管机构人员和部分市县国企法制工作人员参加省国资委举办的“企业法制建设及普法业务培训班”。(法规处,下半年)

  抄送:委机关各处室。

  省国资委办公室 2014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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