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03.06.2014  18:23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海府〔2014〕50号)

  第一条  为实现我市2014年水运货运周转量持续增长,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在《海口市扶持航运业发展办法》(海府〔2012〕79号)的基础上,根据当前我市航运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特制定本意见给予扶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在本市注册的航运企业的扶持。

  本意见具体的扶持措施由市交通港航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2014年全市水运货物运输周转量同比增长达到8%(含)以上时,市财政对航运企业给予扶持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在8%的基础上每提高1个百分点,市财政增加扶持资金100万元人民币;达到18%(含)时,每提高1个百分点,市财政增加扶持资金16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对2014年全年完成水运货物运输周转量前两名的航运企业,给予以下目标量化奖励:第一名须完成目标值431亿吨公里,完成则按增长所占比重给予奖励;第二名须完成目标值238亿吨公里,完成则以此为基数,超过部分按增长所占比重给予奖励。

  2014年新租赁船舶10万载重吨以上,并在本市运营的航运企业,须完成水运货物运输周转量80亿吨公里以上,完成则按增长所占比重给予奖励。

  其他航运企业则按2014年周转量增长所占比重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于2014年6月至10月间租赁船舶10万载重吨以上,且连续租期满6个月以上的航运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水运货物运输周转量以市统计主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七条  本意见施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交通港航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期满自动失效。本意见有效期内,市政府相关规定与本意见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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