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95588”频发商业短信被判侵权
原标题:工行“95588”频发商业短信被判侵权
上海市民刘春泉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的持卡人。工商银行“95588”平台频繁向刘春泉发送手机商业短信,刘春泉几次申请退订短信服务一直未成功。今年7月,刘春泉以工行上海分行侵害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利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今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工行上海分行停止发送商业短信,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公证费1000元。
2011年6月,刘春泉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的牡丹畅通卡。之后,刘春泉的手机不断收到工行“95588”平台发送的商业性短信。
刘春泉曾三次向工行的“95588”发送短信,要求停止发送。工行回复,要求刘春泉拨打服务热线或者前往营业网点进行反映。
2014年7月,刘春泉将工行上海分行诉至浦东区法院,要求其停止发送商业信息,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万元,损失5万元。在收到刘春泉诉状之后,银行立即停止向刘春泉发送商业信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在《牡丹畅通卡领用合约》中约定被告可向持卡人发送与牡丹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对于该条款中“与牡丹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存在两种解释:可狭义的理解为只包括身份确认、余额变动等金融信息,也可广义地理解为包括所有涉及信用卡的信息;该条款系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在格式条款具有两种以上理解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领用合约》并未赋予被告向持卡客户发送商业性信息的权利。
法院同时认为,手机号码作为个人信息应属于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对其应当合理使用;未经持卡人明示同意或者请求,被告不得利用其所掌握的手机号码向持卡人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本案中,原告并未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商业性短信息,在接收后原告亦已明确表示拒绝,被告应当在原告提出异议后立即停止向其发送;被告超出合理限度利用其掌握的原告手机号码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应承担侵犯一般人格权的法律责任。
本报上海12月2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