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
2015年2月4日,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省职工服务中心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揭晓强主持。
揭晓强对全省各医疗互助活动办事处过去一年多的工作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其他各位委员踊跃发言,为医疗互助工作的发展积极献言献策。
会议首先听取了医疗互助活动拟提高补助比例后的补发互助补助金测算情况报告,讨论修改了医疗互助活动第一期实施细则有关内容,形成了以下决议:
《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第一期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二条补助标准具体修订为:职工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自负部分和起付标准,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采用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予补助,一个互助期内累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职工住院自付部分达到1,000元(含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补助40%;达到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补助50%;达到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上的补助60%。提高补助比例后,补发先前已经申请过补助金职工的补助金差额。
会议一致通过对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在互助期内死亡的职工,如没有申请过补助金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慰问金;如申请过补助金且不足3000元的,补足3000元;如申请过补助金超过3000元的,不再给予慰问金。
会议讨论解决了下拨工作经费问题,如基层工会有账户的,下拨至基层工会账户;无工会账户的,则下拨至基层单位行政账户。
最后,会议还审议通过了省审计厅谭海霞同志替补为医疗互助活动监督审查委员会成员,免去省审计厅黄红同志监督审查委员会成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