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总工会关于严禁工会组织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通知(琼工发〔2014〕7号)

25.11.2015  20:21

 

各市、县总工会,产业(系统)工会,省直管基层工会:

      为杜绝出现工会组织参与融资或动员工会会员和职工群众参与集资的现象,维护国家财经纪律,规范工会经济行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确保工会资金安全,保护工会会员和职工群众利益,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严禁工会组织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通知》(工发电[2014]4号)的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会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经济和金融领域中存在的风险,切实防范非法集资活动,要组织干部职工、工会会员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等规定,充分认识非法集资活动的极端危害性和严重后果,自觉遵守财政纪律及有关法规制度。

      二、各级工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或动员工会会员参与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的集资活动,不得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工会银行账户、工会公章,不得以工会经费或资产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三、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广大工会会员和职工群众理性投资,使大家充分认识到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的非法集资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四、各级工会组织对已经发生或出现涉嫌非法集资苗头的事件,要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依法按规妥善处理。对已参与当地政府融资平台项目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工会,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进行整改,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切实保护职工合法的财产权益。 

      五、各级工会组织要对本地区工会组织是否参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工会组织立即予以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通知下发后,各级工会组织对存在当地政府要求工会参与或动员工会会员参与政府融资平台集资的情况,必须立即向上级工会报告。未经上级工会批准,不得参与集资活动。

 

    海南省总工会 
20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