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怎么“巡”?聚焦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挂牌

29.01.2015  18:33

  新华社深圳1月28日电 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挂牌,出任庭长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

  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至今,其在促进司法便民、司法改革以及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早已被人们寄予厚望。巡回法庭怎么“巡”?能否“巡”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家门口的最高法”

  作为最高法的派出机构,巡回法庭并非独立的法院,它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法。巡回法庭的法官均来自最高法,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判决,均为终审判决。在许多法律界人士眼中,可喻为“开在老百姓家门口的最高法”。

  根据最高法公布的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的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

  “第一巡回法庭放在深圳,主要是考虑珠三角地区经济发达,案件数量大,对司法需求高,对审判工作的需要更加强烈。”最高法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说。

  根据规定,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法受理的十一类案件,包括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等。

  “简单说,巡回区内案件一审在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就会到巡回法庭来;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在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就会到巡回法庭来。”刘贵祥表示,巡回法庭未来的主要工作内容,就是负责二审和再审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按照职责,巡回法庭还将受理一审案件,而最高法过去受理一审案件可谓凤毛麟角。”刘贵祥说,“现在这样做,就是要尝试对一些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一审终结。当然,这样的案件数量应该非常少。”

  他对记者说,既然叫做巡回法庭,就要体现“巡回”的特点。“我们不能老呆在深圳,而是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到巡回区不同的地点去开庭审理案件或接待涉诉信访。”

  据介绍,巡回法庭的运行将最大程度便民,例如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方便当事人提交诉讼资料和证据等。“按照法律规定,案件当事人上诉时,应当把上诉状和材料先提交到一审法院。但这次我们规定,如果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巡回法庭必须先接受材料,然后在5天内转交一审法院。这就意味着当事人不用再来回奔波。”贺小荣说。

  记者了解到,设在沈阳的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也将于近日挂牌。“根据需要,最高法也可以在其他地方设立新的巡回法庭,但这要根据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的运行情况等因素来具体研究决定。”贺小荣说。

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据介绍,最高法巡回法庭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力图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巡回法庭实行的全新的审判机制和管理模式,对法官司法能力要求特别是独立办案能力要求非常高。”刘贵祥说。

  记者了解到,除了具备法官的一般条件外,最高法对巡回法庭法官的选派任职有五个方面特别的考量:一是优秀的审判长,特别优秀的代理审判长可以破格提拔;二是十年以上审判工作经历;三是精通审判业务,具备办理重大疑难案件能力;四是具备独立签发裁判文书能力;五是熟悉多个审判领域的优先考虑。

  最终被选中的2个巡回法庭共18位主审法官,他们的平均年龄46.5岁,均是15年以上老法官,全部具备硕士以上学历。2年以后,这批主审法官还将进行轮换。

  同时,最高法巡回法庭实行扁平化管理,不设固定合议庭和固定审判长。“这意味着在案件审理中,巡回法庭将打破过去合议庭固定的做法。所有的合议庭都由主审法官组成,根据不同的案件具体搭配,审理完了以后就自动解散。”贺小荣说,“一个案件的合议庭里可能出现不同专业侧重的法官,更有利于公正的判决。”

  最高法还规定,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

  刘贵祥说,由审判长组织合议并签发判决,真正实现“权责统一”,就是要让法官真正负起责来。“让法官可以全身心投入到审判工作中,让法院的职能回归到以审判为中心,这也是我们未来法院改革的大方向。”

  他同时透露,第一巡回法庭还将率先尝试建立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机制。法庭在办公区设立法官律师会谈室,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每次会谈法官或辅助人员必须至少有2个人,会谈全程录音录像。“用小小的变化,构建法官和律师的新型职业关系。”

“巡”得好不好,最终看“产品”

  “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对律师和当事人来说是一个极好的消息,能大大降低诉讼成本。”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罗兴说,“能达到这样一个审级的案件,一定是重大、复杂、疑难的,往往需要多次庭审,这就伴随着多次往返,在以往的案件中,我们在路程上花费的时间和金钱比较多,设立巡回法庭能在当地或就近审理。”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胡建淼认为,巡回法庭的设立可以让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主要精力从具体案件审判中解脱出来,重心落在司法政策制定和司法解释制定上,这有利于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作为最高法派驻地方的机构,巡回法庭在司法去地方化中可能起到的作用,众多法律界人士也是期待满满。

  “地方法院司法审判存在受到地方政府部门干预的情况,这主要是由于地方法院的人权和财权受地方制约。”胡建淼说,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类似巡回法庭的人财物均由上级司法机关管理,这样司法受到地方约束的因素就会大为减少。

  另一方面,巡回法庭落户地方,也让不少人担心其会不会与地方产生利益瓜葛,最终沦为“地方法院”。刘贵祥说:“巡回法庭的人事行政全部都是最高法管理,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人员两年一轮换。这都能避免与地方形成利益交换关系。另外,法院的关键在于审判机制,只要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发挥作用,法庭在什么地方都不会影响公正司法。”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最高法巡回法庭是司法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标志性意义。它意味着司法改革不仅仅是在原有基础上的一些机制改革,也开始在体制、机构设置等方面作出努力,这对下一步全国推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具有示范意义。

  “巡回法庭是法院改革的产物,也是改革的试验田。在法律框架内,法院能采取的改革措施基本都在巡回法庭率先落实。”刘贵祥说,“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程序开放透明,裁判文书法理交融令人信服,是我们不懈努力的目标。检验巡回法庭成功与否,关键是能否拿出经得起检验的司法‘产品’和裁判文书,让全社会看到司法改革的进步。”(记者罗沙、邹伟、黄安琪、李劲峰、范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