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8岁小学生游泳溺亡 学校因监管疏漏被判担责30%

07.07.2014  17:19

  琼中一名8岁小学二年级男生被发现在松涛河中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为此,男生的父母将儿子就读的小学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到底是何时离校的?校方对事故的发生有没有监管责任?近日,海南一中院终审宣判此案。

  8岁小学生游泳溺亡

  家属状告保险公司索赔30万

  2004年2月的一天,郝立呱呱坠地,让琼中的郝强和黎小琴夫妇欢天喜地。

  郝立在琼中黎母山中心小学松涛教学点读二年级。2012年3月6日正是星期二,当天上午放学后,郝立在该校教师魏东家中吃午饭。当天下午,郝立与另一名学生岑彬在距学校附近的松涛河中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得知噩耗的郝立父母悲痛欲绝。

  据了解,2011年5月,涉案小学为郝立等在校生向当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每人人身伤害限额为30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郝立溺水时间发生在承保期限内,属于被保险人之一。

  2013年1月,郝强、黎小琴夫妇以被告小学存在过错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郝立父母提出放弃要求学校对郝立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选择要求保险公司按承保最高限额30万元的标准先行支付保险赔偿款。

  今年2月,此案在琼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学校安全管理有疏漏

  被判负三成责任

  琼中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被告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负有责任,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郝立发生溺水事故时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郝立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郝立在校期间系走读生,其父母有责任督促孩子按时到学校上学。正是由于父母监护不到位的原因,才没有及时发现郝立未到学校上课,导致郝立发生溺水事件。

  学校虽在校门口装设了铁门,但由于学校管理上的疏忽,放学后没将校门管理好,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存在安全隐患。郝立放学后是何时离开校区,学校没有举证证明其离开学校到附近的河里游泳玩耍的具体时间,故不能排除是下午到学校后上课之前才与另一学生相伴到河边游泳玩耍而发生溺水事故,学校没有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法院认定,被告学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的民事责任,郝立的父母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保险金额的30%给学生父母。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9万元给郝立父母。

  (文中人物为化名)

   教育机构一般应担责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赵士伟律师认为,该宗保险合同纠纷的发生,反映出家长和学校对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存在疏漏。

  本案中,郝立未满10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对郝立负有法定监护责任。学校大门并无人值班、登记及安装监控设备,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和安全隐患。根据《侵权责任法》条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被告学校未能尽到管理教育等应尽的职责,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对郝立溺水死亡承担一定责任。

  暑期临近,提醒广大家长和老师,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防范学生溺水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