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行医,屯昌这4人被罚款合计22万元
6月17日上午,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了解到,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屯昌王某花、桑某雄、唐某燕、王某庆4人被罚款合计22万元。
据商报记者了解,屯昌王某花于2021年11月12日至2022年2月26日在屯昌县坡心镇白石路19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期间违法所得539元。屯昌桑某雄于2022年2月12日至2022年3月1日在屯昌县南坤镇坤明路26号正对面的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期间违法所得3100元。屯昌唐某燕于2022年3月2日在屯昌县屯城镇大同墟大同中路49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期间违法所得60元。屯昌王某庆从2022年3月6日至2022年3月13日期间在屯昌县南坤镇周朝墟37号开展诊疗活动,诊治一些简单的常见病,期间一直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80元。
商报记者注意到,6月8日,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王某花没收药品1箱、没收违法所得539元、处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七倍的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桑某雄没收药品、医疗器械1箱、银汞调合机1台、联体式牙科综合治疗机1台,没收违法所得3100元,处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五倍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唐某燕没收药品、医疗器械3箱,没收违法所得60元,处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五倍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6月14日,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王某庆没收药品11种和血压计、听诊器各1件,没收违法所得380元,处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五倍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