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复屯昌县兴民小区(2011年廉租住房项目)连接道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22.05.2014  18:07

关于批复屯昌县兴民小区(2011年廉租

住房项目)连接道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屯昌县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

你单位报送的由海南寰亚生态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屯昌县兴民小区(2011年廉租住房项目)连接道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屯昌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屯昌县兴民小区(2011年廉租住房项目)连接道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初审意见的复函》(屯土环资函〔2014〕41号)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屯昌县兴民小区(2011年廉租住房项目)连接道路建设项目建设选址位于屯昌县屯城镇,道路呈南北走向,北接富仁路,南与规划的市政路相交,全长614.68m,红线宽度20m,双向两车道,水泥混凝土路面,城市支路,设计行车速度30km/h。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等,以及电力、电讯等管线设施。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屯昌县城市总体规划、屯昌县县城西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和屯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屯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屯昌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出具了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屯土环资函〔2013〕144号)。根据《报告书》的综合结论,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依法完善项目用地手续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在2016年1月1日前,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版)一级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道路跨越河沟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道路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施工期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期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设计、建设要按照屯昌县县城西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设污水、雨水管道,同步建设工程配套设施及其它管线设施,避免二次施工对环境造成影响。

(二)加强对地表水体保护工作。项目跨越河沟的涵洞设计要充分考虑防洪要求和农业灌溉的需要,确保满足排洪防涝和灌溉功能,尽可能减少对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涵洞施工应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合理施工方式,尽可能安排在枯水期、平水期施工,设置临时排水沟、隔油池和沉淀池,防止对水体造成污染。不得在河沟的防护范围内设置料场、废弃物堆放场和施工营地等,将施工泥渣及废弃物运至指定地点,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严格控制噪声对环境影响。科学制定施工计划和运输方案,采用低噪声设备、先进施工工艺和合适的施工方式,在兴民住宅小区、昌兴住宅小区等居民区临路一侧施工过程中设置临时声屏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快施工进度,禁止噪声较强的机械在居民夜间、午间休息时间进行施工,合理安排车辆运输时间、路线,加强运输车辆、施工机械和设备管理及维护,避免施工噪声扰民。

(四)落实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合理设计施工便道、施工营地、取土场等。不得砍伐或损坏征地范围之外的林木,尽可能保留项目用地范围内可利用的植物,将可利用的植物移植到道路两侧,减少林木砍伐数量。道路施工时,尽可能利用原有道路作为施工便道,路基应分区段开挖和填筑,尽可能减少对地貌扰动。做好全路段挖填土石方调配,施工中剥离的表土应妥善存放并进行压实,以便回用作为道路绿化或植被恢复用土,施工弃土等尽可能综合利用,利用不完的部分运至经项目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场所进行处置。施工区四周设置排洪沟和沉降池,避免雨季作业,并配备苫布、塑料膜等遮盖物品,高填方路段采用砌石、植草护坡,减少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临时堆土场、施工便道、施工营地等进行清理平整,并恢复植被。设立流动式环保型厕所,合理处置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施工产生的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应全部进行综合利用。

(五)加强粉尘污染防治。合理布置材料加工场、拌和站、临时堆土场等,材料加工场、拌和站、临时堆土场等的选址应尽可能远离兴民住宅小区、昌兴住宅小区等保护目标,且应设在其主导风向下风向。严禁大风天气施工,路基施工须及时分层压实,配备洒水设备并定期洒水抑尘,施工过程中应对道路经过兴民住宅小区、昌兴住宅小区等路段临路一侧的施工区域进行围挡,运送砂石料等散装物料的车辆须采取密封方式或篷布遮盖,严禁超载,避免沿途洒漏,使用商品混凝土,减少施工粉尘对环境影响。

(六)做好道路绿化、美化工作。合理选用本地适宜的绿化物种,严禁引入外来物种,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充分利用道路两侧分隔带种植乔木、灌木等植物,发挥其降低噪声、吸尘和净化、美化环境的作用。

(七)项目动工建设之前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砍伐林木,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审批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项目规模、选址选线、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屯昌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项目建成试运营前,须向我厅提出申请,经检查并同意后方可试运营。试运营三个月内,须向我厅申请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0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