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二楼建房无安全措施 建房工人坠楼当场死亡
最近,屯昌的邓先生遭遇了件倒霉事,他将自家楼房修建工程发包给盘某,盘某带着工人来干活。其中一名工人林某江在工作时,不慎从楼顶摔下,当场死亡。林某江的死亡赔偿由谁承担?12月17日,南海网记者获悉,屯昌法院近日审理了这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今年3月13日,屯昌县公安局南坤派出所接到盘某报案,“死者是我的一个工人。他叫林某江,男,今年51岁,是屯昌县人。(死者)今天是拆二楼封顶外围的木板。”
2013年7月18日,邓先生将自己家楼房修建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包给盘某承揽修建,双方签订《承建二层楼房协议书》。之后,盘某找了王某等四人来一起建房,并口头约定:盘某为该工程提供模板、建房工具,劳动计酬方式为按工时计算,个人出工一天为一个工时,按每平方米220元计算总的工程款,盘某按每平方面积提取60元作为提供模板及工具的收益。伙食支出,也按出工的工时实行分摊,从各人的报酬中扣除。
工程开工后不久,林某江来找盘某问是否有工作,经盘某同意后,林某江参与一起建房。今年3月13日上午9时许,林某江在二楼拆卸木板时,不慎从二楼楼顶摔下,当场死亡。其子就林某江的死亡赔偿与盘某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庭审中,林某江之子、盘某、邓先生几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盘某认为房主邓先生与盘某、林某江等九人之间是承揽法律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邓先生将房屋交给无资质的盘某等上述九人承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盘某自己与林某江等九人之间是合伙法律关系,也不是雇佣法律关系。林某江私自出工,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自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80%的责任,邓先生承担5%,盘某等合伙人共同承担15%的责任。
邓先生认为,报酬是直接付给工头盘某的,林某江的儿子主张的工资1600元应由盘某支付。
盘某还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林某江之子返还之前从他这取得了12300元安葬费。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盘某、林某江均不具备建筑资质或证书。盘某在建楼房时只在外围搭了竹架,未采取其它的安全保护措施。
法院认为,应按各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盘某作为雇主,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邓先生作为受益人,且将房屋修建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盘某有缔约过失,应与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林某江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即从事建筑施工和高空作业,主观上也有过错,应当酌情减轻盘某、邓先生的赔偿责任。盘某要求林某江之子返还已支付的12300元,因林某江之子的损失依法应由盘某承担,故盘某要求返还理由不能成立。
屯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盘某赔偿林某江之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12万余元;邓先生对上述盘某的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