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QSF-2015-210004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琼人社发〔2015〕68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琼府〔2014〕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自2014年7月起,我省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35元,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3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45元;自2015年1月起,我省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3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4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分担,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70元;其余部分省财政和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省财政和其他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作要求,此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工作必须于2015年4月15日前完成。我省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工作已列入政府工作报告及省委省政府2015年度“为民办实事”事项,请各市县高度重视,做好资金保障和及时拨付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使这一重要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5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5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