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局强化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
国家局强化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
5月4日,国家林业局印发《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和申报、审批程序等内容作出规定。
根据《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规划编制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生态环境及森林风景资源、森林公园发展条件分析、总则、总体布局与发展战略、容量估算及客源市场分析与预测、植被与森林景观规划、资源与环境保护规划、生态文化建设规划、森林生态旅游与服务设施规划、基础工程规划、防灾及应急管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社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投资估算、效益评估、分期建设规划、保障措施、图纸20个部分。
《办法》明确,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完成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审查,并行文上报国家林业局进行登记。总体规划应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禁止开发区域的有关要求,并广泛征求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交通、旅游等部门及利益相关者意见。总体规划登记受理后,由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和场圃总站共同进行专业审核和业务审核。计财司和场圃总站联合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核专家库,收到上报材料后,抽取相关专家于15个工作日内提交专业审核意见;计财司和场圃总站收到上报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出业务审核意见。
专业审核和业务审核意见汇总分析后,将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最终审核意见,并下达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必要时将召开审查会或组织进行实地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总体规划修改意见通知单下达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需于2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文本和相关材料再次上报。审核通过的总体规划将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文件,并在中国森林公园网和中国林业网进行公告。
《办法》要求,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总体规划开展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加强对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总体规划中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另行履行报批手续。不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和建设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记者王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