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浦社会保障局: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海南保监局制定了《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市县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和相关部门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廖敬乐,65388329。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2015年7月20日 |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师合理流动,规范在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鼓励城市三级医院高级职称医师到中部少数民族地区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医师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
(二)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驻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乡镇卫生院医师驻辖区内村卫生室工作、农场医院医师驻辖区生产队卫生所(室)、社区(农场)责任医师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
(三)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下基层。
第四条 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医师按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含)以上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均属多点执业。
第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不限定执业地点数量,其多点执业前已执业注册的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第六条 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
第七条 各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医师多点执业
第八条 医师多点执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二)执业类别为临床、口腔和中医的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
(三)拟在乡镇卫生院、农场医院、生产队卫生所(室)、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住院医师须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拟在上述机构类别以外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主治医师(含)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开展团队多点执业的除外;
(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多点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拟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多点执业的,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可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执业。;
(六)拟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的专业名称相符。
第九条 我省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区域注册制。凡是符合条件的、第一执业地点为我省的医师,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任一医疗机构内执业,无需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登记手续,只需由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将《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备案信息表》报其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即可。
第十条 鼓励省外医师到我省多点执业。符合条件的、第一执业地点为海南省以外的医师,来我省开展多点执业前,应在其拟多点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多点执业备案,并经公示后,即可在海南省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十一条 省外医师办理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所需材料包括:
(一)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备案信息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申请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拟在乡镇卫生院、农场医院、生产队卫生所(室)、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需提供;
(六)拟多点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第十二条 鼓励以团队形式开展多点执业。经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卫生支农、多个医疗机构之间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进行技术协作或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集团,或组建分院、合作办医单位,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即可开展医师团队多点执业,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由拟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定期将团队多点执业医师的名单报送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省外医疗机构与省内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协作,其技术协作协议必须经省内医疗机构主管的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取消多点执业。多点执业医师可以向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后做出同意决定。取消多点执业所需材料包括:
(一)海南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备案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医师多点执业应与医疗机构签订劳务协议。医师与执业的医疗机构在协议中应当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其中,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第十五条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允许医师在法定工作日每周可安排一天用于多点执业,及时根据实际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法定工作日开展多点执业的,应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
第十六条 鼓励开展医师多点执业的医师充分发挥远程医疗等互联网技术开展多点执业。
第十七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严格遵守各执业地点的管理规定,妥善安排工作,不得擅自离岗进行多点执业。
第十八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妥善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 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医师不得变更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医师涉及到第一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原多点执业登记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
第二十一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诊疗规范,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多点执业地点执业的,根据实际开展的情况,可作为该地点设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等级医院评审、技术和设备准入的人员资质评价参考依据;开展多点执业工作弄虚作假的,经查实,3年内禁止该医疗机构和医师参加各类评先、评优等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根据实际开展的情况,开展多点执业的天数可累计作为职称晋升前的基层服务工作经历;开展多点执业工作弄虚作假的,经查实,3年内禁止该医疗机构和医师参加各类评先、评优和职称晋升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协议(合同)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多点执业时发生不良执业或违规违纪行为的,所在医疗机构需在行为发现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该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向医师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报其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并将不良执业或违规违纪行为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多点执业医师、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生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予以处理。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多点执业医师的各执业地点,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九条 医师被依法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同时停止其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具备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含)以上的医技人员多点执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军队医师多点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琼卫医〔2010〕79号)和《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对<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备案信息表
姓 名 |
| 性 别 |
| 照片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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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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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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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类别 |
| 执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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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 资格名称 |
| 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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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执业地点 医疗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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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点执业 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医师本人意见 |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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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执业地点 医疗机构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医疗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第一执业地点、新增执业地点及核发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留存。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请填写医师执业证书上的相应信息。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名称请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的相应信息。
海南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备案表
姓 名 |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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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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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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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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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取消多点 执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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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本人意见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拟取消多点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医疗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拟取消多点执业地点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取消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及该机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留存。
海南省医师团队多点执业信息报备表
医疗机构名称: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医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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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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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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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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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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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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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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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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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备案执业地点及该地点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留存。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请填写医师执业证书的相应信息。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医师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名称请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的相应信息。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3日印发 |
12:11 20.08.2015 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