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拟出台管理办法 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3月16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缴存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基本住房问题,该局拟定《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与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哪些人员属灵活就业人员:
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先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设立手续,个人账户在各直属局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集中户下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托收方式按月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的本人银行卡账户自动扣款,扣款金额为约定的月缴存额,扣划后的资金缴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如何界定: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市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所在市县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管理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自申请办理自愿缴存的次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前月份不得补缴。灵活就业人员应确保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终止自愿缴存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停缴,并终止自愿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因扣款失败导致缴存中断,恢复正常缴存后对累计欠缴金额一次性扣款;连续欠缴3个月(含)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停缴,并自动终止自愿缴存,欠缴月份不做补缴处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出与转入等转移接续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使用管理方式:
提取规定上,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本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贷款范围方面,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近四年内累计缴存时间不少于24个月(含);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其他条件符合海南省省现行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按“存贷挂钩”管理机制确定贷款额度。
(一) 首次购房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余额倍数按6倍执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缴存余额×6倍+缴存年限×(0.60÷月均缴存额)或(固定值4)〕×贷款类型系数。
(二)非首次购房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余额倍数按1.8倍执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缴存余额×1.8倍+缴存年限×(0.60÷月均缴存额)或(固定值4)〕×贷款类型系数。
(三)最高贷款额度应同时不高于我省现行借款人单方或双方缴存及不同房屋类型确定的贷款最高额度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管理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须采用住房公积金对冲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若月还款额超出我省规定最高月缴存额,超出部分可从还款银行卡中划扣。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利率、贷后管理等事项参照海南省现行贷款政策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通过虚假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以及虚假承诺等虚构事实方式违规提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将按规定追回骗提、骗贷款项,纳入失信行为管理惩戒。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灵活就业人员取得贷款后不得断缴,因断缴造成的扣款失败,该局将按逾期贷款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原标题:正在征求意见!海南灵活就业人员将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啦!